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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曹某、张某等在某一宾馆人员组织卖淫活动中受雇充当保镖、领班、皮条客,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因此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题目

鲁某、曹某、张某等在某一宾馆人员组织卖淫活动中受雇充当保镖、领班、皮条客,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因此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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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

    关于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构成窝藏罪
    B.构成包庇罪
    C.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D.构成妨害作证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窝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A为正确选项。

  • 第2题:

    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本罪不能独立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和组织卖淫罪伴随在一起发生
    B.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
    C.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认定
    D.“协助组织卖淫”,大多表现为充当皮条客、保镖、管帐人等


    答案:C
    解析: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但刑法为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上升为刑法分则中的实行行为加以规定。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需要再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认定。

  • 第3题:

    下列行为中,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甲某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聘请李某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李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
    C:某市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物质帮助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A选项,对李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故B选项当选。C选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故D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问的是“是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最后是否要认定为同一罪名或至少在相同罪名内成立共犯。那么选项ABD均不符题目要求,但选项ABD的三种情形在客观上还是存在共犯关系的。

  • 第4题:

    孟某经营一家旅馆,除正常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有联系,为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娟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

    关于孟某为卖淫嫖娼行为提供住所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查看材料

    A.构成容留卖淫罪
    B.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C.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D.构成包庇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容留卖淫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359条之规定,行为人孟某为卖淫女接纳卖淫嫖娼行为之做法构成容留卖淫罪。

  • 第5题:

    下列行为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乙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 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 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 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黄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 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所谓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又称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是指刑法将那些本应作为帮助犯处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实行行为。之所以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是为了从快、从重打击这些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以实行行为来处理,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A项,乙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B项,甲某成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帮助犯;D项,王某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帮助犯。
    总之,ABD三个选项由于都出现了“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问题”,因此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至于C项,则应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一点没有疑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