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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A.在温某组织的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B.吴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李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C.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D.王某明知张某、董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题目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A.在温某组织的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吴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李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董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共同犯罪
[答案及解析] C。《刑法修正案(八)》第47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淫罪共犯;《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
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D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更多“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A.在温某组织的卖淫活动中,胡某被其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行为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乙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重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共领导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所谓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又称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是指刑法将那些本应作为帮助犯处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实行行为。之所以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是为了从快、从重打击这些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以实行行为来处理,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A 项,乙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B 项,甲某成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帮助犯;D 项,王某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帮助犯。总之,ABD 三个选项由于都出现了“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问题”,因此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至于C 项,则应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一点没有疑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第2题:

    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本罪不能独立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和组织卖淫罪伴随在一起发生
    B.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实质上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行为 .
    C.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认定
    D.“协助组织卖淫”,大多表现为充当皮条客、保镖、管帐人等


    答案:C
    解析: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但刑法为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其上升为刑法分则中的实行行为加以规定。因此,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需要再结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认定。

  • 第3题:

    下列行为中,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有:()

    A:甲某在组织卖淫的活动中,聘请李某为保安,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李某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房和交通工具
    C:某市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格证明等方式,骗取某市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崇某组织了旨在推翻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了大量的物质帮助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刑法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处理。A选项,对李某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处罚,故A选项当选。B选项,对甲某应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单独处罚,故B选项当选。C选项,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单位一样可以成为共犯的主体。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对王某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独处罚,故D选项当选。需要说明的是,本题问的是“是否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最后是否要认定为同一罪名或至少在相同罪名内成立共犯。那么选项ABD均不符题目要求,但选项ABD的三种情形在客观上还是存在共犯关系的。

  • 第4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以制裁和打击相关的犯罪行为,对于该罪的理解正确的是( )。

    A. 餐饮、娱乐场所为组织卖淫人员提供条件的,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B. 只有男性才能构成本罪

    C. 一般参与卖淫的人员不以犯罪论处


    参考答案:C

  • 第5题:

    下列行为中,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的是:( )
    A.在甲某的组织卖淫活动中,乙某被其聘请负责保安工作,以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
    B.乙某等数人组织了一恐怖活动组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其老乡甲某为其提供了住 房、交通工具以及大量物资
    C.某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合谋,相互串通并利用虚假合同、资信证明等方式,骗取市 某中学的信任,在签订和履行学校教学楼工程的承包合同过程中,共骗取该校近百 万元的物资
    D.王某明知张某、黄某等人组织了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天龙会”集团,而为其提供 大量物资资助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所谓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又称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是指刑法将那些本应作为帮助犯处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实行行为。之所以将帮助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是为了从快、从重打击这些帮助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以实行行为来处理,即什么样的帮助行为能够单独作为犯罪行为处理,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A项,乙某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B项,甲某成立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帮助犯;D项,王某成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实行犯而非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帮助犯。
    总之,ABD三个选项由于都出现了“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问题”,因此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至于C项,则应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这一点没有疑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