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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嫖宿13周岁的卖淫幼女王某,胡某的行为构成()。A.强奸罪B.嫖宿幼女罪C.奸淫幼女罪D.不构成犯罪

题目

胡某嫖宿13周岁的卖淫幼女王某,胡某的行为构成()。

A.强奸罪

B.嫖宿幼女罪

C.奸淫幼女罪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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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昊某为某KTV练歌房的老板,为摆脱经营困境,组织一批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由于吴某收取的中间费用太过高昂,其中一位妇女陈某在一段时间后提出不想在此继续卖淫。吴某怕其他卖淫女效仿,找人将陈某打成了重伤;另一卖淫女指出不少顾客喜欢幼女,并引诱了一名13周岁的幼女徐某到昊某的KTV练歌房,想说服其卖淫,不料徐某不肯。吴某为了使徐某答应卖淫,指使他人对其实施了强奸。下列关于吴某行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吴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C.吴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吴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幼女卖淫罪

    答案:B,C,D
    解析:
    《刑法》第358条第1~2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滴、l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昊某实施的行为有:组织一批妇女卖淫;为强迫陈某在其练歌房卖淫将其打成重伤;强奸幼女徐某迫使其卖淫。吴某实施的这些行为,都被包括在组织、强迫卖淫罪里,因此对吴某的行为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D。

  • 第2题:

    王某199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j于2001年8月刑满释放。2005年5月,王某在当地开设一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利非法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王某聘用何某负责保安,聘用张某协助管理。营业初期,有李某等6名妇女卖淫,李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周某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车司机胡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王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后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5年12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在娱乐城嫖娼的袁某患有严重的性病。据袁某交待,他在一个月前被查出患有严重的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周某,后曾嫖宿过这个女孩。幼女周某也指认,曾与袁某嫖宿过。
    (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4)对司机胡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该如何定性?
    (5)袁某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
    (6)王某具有哪些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答案:
    解析:
    (1)王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为了谋利开设娱乐城,提供色情服务,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何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何某和张某协助王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其行为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刑法对此有特别的规定,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3)李某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李某将刚满13周岁的女孩周某引诱来卖淫,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4)胡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司机胡某属于出租汽车业的人员,当其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后,给王某通风报信,使娱乐城躲过公安机关的查处,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5)袁某嫖宿未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嫖宿幼女罪;袁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仍然嫖娼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6)王某系累犯,且是该娱乐城的主要负责人,这是两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361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

  • 第3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孤立无援,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BC

  • 第4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正确。甲等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因此触犯寻衅滋事罪。其后,乙、丙因故离开后,甲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选项B、C正确。过失犯罪的本质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只有具有预见可能性的人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乙、丙仅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甲实施杀害行为属于过限行为,乙、丙对此不知情,也不存在阻止义务,因此,乙、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D错误。乙、丙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杀害行为,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乙、丙对胡某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

  • 第5题:

    犯罪分子胡某于深夜潜入某博物馆意欲行窃,由于警报器报警,胡尚未得手即被抓获。因为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故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