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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的特征。

题目

试述法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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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参考答案: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②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③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 第2题:

    试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双方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双性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负有义务,即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卫生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其他保护性条件等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即劳动者以提供劳动为条件获得工资收入和其他待遇;用人单位则以支付工资报酬等为条件获取对劳动力资源的利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成果。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不实际的行为要件。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了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权。劳动节者享有的这种物质帮分压力权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反映在劳动合同中则体现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的条款,而这些条款的内容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 第3题:

    试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答案:
    解析:
    联系:在法学上,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例如,在民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可能与意志自由原则是矛盾的。所以,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问作出权衡:被认为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比其他原则的适用更有分量。但另一原则并不因此无效,也并不因此被排除在法律制度之外,因为在另一个案中,这两个原则的强度关系可能会改变。例如,我们不能根据在某一个案中采用公平原则,而否定意志自由原则的效力;相反,我们在另一个案中强调意志自由原则,也并不否定公平原则的效力。当然,在权衡原则的强度时,有些原则自始就是最强的,例如法律平等原则、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们往往被称为“帝王条款”。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因此,可以说,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 第4题:

    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参考答案: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 第5题:

    试述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概念、特征、意义与原则


    参考答案:教育权法律救济是指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他人不法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地享有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特征:(1)法律救济具有事后性。(2)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3)法律救济具有恢复性和弥补性。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是:(1)事后救济原则;(2)救济主体法定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
    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意义是,保障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师生等受教育者的合法教育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