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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我是一名农村妇女,我与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村里的人讲,离婚后,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没有了 ”相关问题
  • 第1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 第2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参考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3题:

    6、求助者:“ 我困惑了很久,一直没有告诉我丈夫我想和他离婚,我不敢和他谈这事,因为我担心他受不了。” 以下哪一项的释义做得最好?()

    A.咨询师1:“ 你想和你丈夫离婚,但是你怕他不同意,是吗? ”

    B.咨询师2:“ 你想和你丈夫离婚,但你担心他受不了,说明你和他还有感情,是吗? ”

    C.咨询师3:“ 听起来好像因为你丈夫的反应,你还没有找到告诉他想结束你们关系的方法,是吗? ”

    D.咨询师4:“ 听起来好像因为你丈夫的反应,你还没有敢告诉他想离婚的事,你要鼓足勇气,因为你迟早要说的,是吗? ”


    C

  • 第4题:

    我与丈夫离婚后,将女儿的名字由以前的随他姓改为了随我姓,之后,他以我改名为由拒付抚养费,请问他的作法是合法的吗?


    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九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对于对方以姓氏变更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你可以要求其承担子女抚养费;同时,对于你自身而言,未经其同意擅自更改子女的名字的行为同样是不合法的,他也可以主张要求你将子女的姓氏恢复到原姓氏。


  • 第5题: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老公1个月前和我离婚,但是发现他在外面和别人有了2个月的身孕,我可以寻求法律对我前夫以婚外情或重婚罪要求赔偿我吗?


    可以,你们虽然已离婚,但离婚的实质和真相被你前夫隐瞒,直接导致你们离婚时的你的财产分配不公。你和你前夫离婚一个月,现在发现别人有2个月身孕,说明在你们离婚时或离婚前 别人就有一个月身孕。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构成实质的重婚罪。如果你和你前夫感情破裂、只谈论钱财的话,你可以起诉,建议找个律师。

    希望能帮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可以,你们虽然已离婚,但离婚的实质和真相被你前夫隐瞒,直接导致你们离婚时的你的财产分配不公。你和你前夫离婚一个月,现在发现别人有2个月身孕,说明在你们离婚时或离婚前 别人就有一个月身孕。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构成实质的重婚罪。如果你和你前夫感情破裂、只谈论钱财的话,你可以起诉,建议找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