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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其设计开发的一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且获得授权,则在该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甲公司即获得了独占实施的专有权,其可以在任何国家和地区行使该专利权。()

题目

甲公司将其设计开发的一项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且获得授权,则在该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甲公司即获得了独占实施的专有权,其可以在任何国家和地区行使该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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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发明了一项产品,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乙公司在越南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丙公司从越南的乙公司购得该专利产品,并将其进口到中国内地销售。丙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B.甲获得一项焊接技术专利。乙公司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运用该技术用于焊接,丙公司将乙公司连同该焊接技术一并收购,并在乙公司原有生产规模范围内继续实施该焊接技术。丙公司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视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C.某大学工业设计实验室对某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分析,研究仿制该外观设计产品。该大学实验室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D.某大学研究所针对某专利产品进行了研究,并组织了中等产量规模的试制。该大学研究所的行为属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答案:B
    解析: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根据该法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平行进口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与该专利权人在销售地所在国或地区是否获得专利权无关。但是丙公司购买的商品是由乙公司生产的,乙公司在越南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未经甲的许可(事实上乙公司也不需要得到甲的许可),因此,丙公司进口该专利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在我国境外售出的专利产品”,因此,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选项A的说法错误。根据该法条第(二)项的规定,先用权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选项B属于将该先用权的技术连同原有企业一并转让的行为,并且转让后继续在乙公司的原有范围内实施,故丙公司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B的说法正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这一定义出发,他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方案本身进行分析谈不上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问题,而且选项C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外观设计产品的仿制,而不是科学研究。因此该实验室的行为不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选项C的说法错误。“对某专利产品进行了研究,并组织了中等规模的批量试制”已经超出了《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因此该研究所的行为不属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选项D的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

  • 第2题:

    2014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2015年10月10日该设计完成,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决定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5年12月1日,张某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申请,该局于2015年12月6日收到其申请。2016年1月1日,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16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说法正确的是( )。

    A.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发明日起计算
    B.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C.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D. 只能是同类产品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答案:B,C,D
    解析:
    根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即只能是同类产品才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的期限,又称专利保护期。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 第3题:

    甲公司获得一项灯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了相同外观设计的灯具,并由丙公司出售给丁酒店。丁酒店使用该灯具装饰其酒店大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的制造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B.丙的销售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C.丁的使用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但因其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D.丁的使用行为未侵犯甲的专利权


    C (1)选项AC: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包括“使用”:(2)选项BD:专利权人甲公司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专利侵权。

  • 第4题:

    甲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在该专利申请日后、授权公告前未经甲的许可制造了一批该专利产品并销售给丙。丙将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到自己的产品上提升产品美感,并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后持续向市场销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上述行为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B.乙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C.丙的上述行为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D.丙的上述行为不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条规定的禁止侵犯专利权的前提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乙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发生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前,故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尽管《专利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在该题中,丙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产品以提升产品的艺术美感,制造并销售该组装产品,应当认定为构成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C。

  • 第5题:

    2014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2015年10月10日该设计完成,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决定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5年12月1日,张某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申请,该局于2015年12月6日收到其申请。2016年1月1日,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16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张某接受甲公司委托开发的新产品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 )。

    A. 张某
    B. 甲公司
    C. 张某和甲公司共同所有
    D. 张某和甲公司均不享有

    答案:A
    解析:
    根据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及专利权归属按以下规定办理:(1)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约定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归属的,按约定办理。(2)如果没有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受托人所有;受托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本题中,张某与甲公司并未就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进行约定,此时张某享有专利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