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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正确的说法是()。A.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题目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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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03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2007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8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0318号专利权无效。2009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请问:(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10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乙公司于2010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2008年:月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 第2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

    A.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乙不服的,不可以向法院起诉
    D.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2014年6月,张某与甲公司订立委托合同,由张某为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外观设计。2015年10月10日该设计完成,甲公司认为方案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拒绝支付部分费用。张某遂决定以自己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5年12月1日,张某以邮寄的方式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申请,该局于2015年12月6日收到其申请。2016年1月1日,张某取得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2016年3月,乙公司发现张某的外观设计方案与该公司2年前申请的同主题方案非常相似,于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乙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时,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4题:

    甲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在该专利申请日后、授权公告前未经甲的许可制造了一批该专利产品并销售给丙。丙将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到自己的产品上提升产品美感,并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后持续向市场销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上述行为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B.乙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C.丙的上述行为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D.丙的上述行为不侵犯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条规定的禁止侵犯专利权的前提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乙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的行为发生在该专利授权公告前,故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尽管《专利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不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在该题中,丙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产品以提升产品的艺术美感,制造并销售该组装产品,应当认定为构成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答案为:B、C。

  • 第5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转让专利权的是()

    A.甲与乙订立一项合同,约定只有乙才可以使用甲的一项专利,并支付10万元使用费。甲以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使用。
    B.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乙取代甲成为其拥有的某项专利的新专利权人,但不支付任何报酬
    C.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乙取代甲成为其拥有的某项专利的新专利权人,同时支付100万元
    D.甲与乙订立一份合同,约定乙取代甲成为其拥有的某项专利的新专利权人;同时甲取代乙成为其所拥有的某项专利技术的新专利权人。

    答案:B,C,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