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B.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第1题:
甲公司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03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2007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8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0318号专利权无效。2009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请问:(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10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什么?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