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为:1)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2)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3)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
(2)仲裁的时效制度的特征。
1)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2)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3)仲裁的时效制度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4)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
1)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2)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断。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4)仲裁时效的中止。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为:①不可抗力。②由其他正当理由。
5)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