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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

一、矜老恤幼原则。西周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爱护与照顾,是贯彻“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本来就不大,实行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定罪量刑时注意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这种罪疑从轻、众疑从赦的做法,同样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
四、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网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这种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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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西周定罪量刑原则。


    参考答案:1.矜老恤幼原则,规定80岁以上老人7岁以下儿童不受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小罪非眚,不可不杀;大罪惟眚,不可杀”“三宥之法”。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附从轻,赦从重”。 4.世轻世重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第2题: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悼”分别指()。”

    A.7岁以下

    B.78、80以上

    C.80、90岁以上

    D.10岁以下


    参考答案:AC

  • 第3题:

    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治原则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体现为( )

    A.三宥
    B.三刺
    C.三赦
    D.“中道…‘中正”“中罚”

    答案:C
    解析:
    《周礼》记载对于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

  • 第4题: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有____。

    A.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B. 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慎

    C. 质量以别之

    D. 罪疑从赦

    E. 诬告反坐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案:
    解析: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
    (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9)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删。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有犯。《唐律》规定,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