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GATT1947与GATT1994的法律关系。
1、前者具有临时适用性;后者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后者包括了前者,以及WTO协定生效前已生效的修正文件、关税减让议定书、加入议定书和GATT1947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等
3、名称上有所变化,如“缔约方”改为“成员”、“执行秘书”改为“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等
4、作为GATT1947的缔约方,只有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协议,才能成为GATT1994成员
5、前者管辖全球货物贸易法律关系并涉及缔约方之间正常货物贸易关系的各个领域;后者只是WTO货物贸易规则的一部分
第1题:
试述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第2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
第3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第4题: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5题:
试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型的法律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虽有共同的特征,但又有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因为学校活动是在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下进行的,参与这一活动的主体教师、科研人员以及学生是脑力劳动者,从事着精神领域中的创造性活动。它要求尊重知识、尊重创见和实践,尊重教育客观规律。这就要求法律在调整这方面的关系时,不能将它与一般的行政关系同等对待。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法律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教育法律关系涉及面颇广,有些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往往并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如近些年来办学体制出现的多元化等,这一类特殊的具有民事性质的社会关系,单靠民法调整是很不够的,必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完成这一任务。23.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性特点。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