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法律的定义。
第1题:
简述康德对法律的定义以及该定义所涉及的内容。
康德提出了其完整的法律的定义。法律可以理解“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法律的定义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法律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和实践的关系;
第二,法律只表示一个人的自由行为对男q人的行为的自由的关系,它不涉及愿望或纯粹要求关系,也不考虑行为的仁慈或不友好;
第三,法律只考虑意志行动的形式,而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具体内容。
第2题:
亚里士多德如何定义悲剧的?
亚里士多德曾经给悲剧做过一个在世界文艺理论史中十分著名的描述,他说:“悲剧是对一个严肃、完整、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它的媒介是语言,具有各种悦耳之音,分别在剧中的各部分使用;摹仿方式是借人物的动作来表达,而不是采用叙述法;借引起怜悯与恐惧来使这种情感得到陶冶”。
第3题: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美育观。
他认为悲剧有一种净化作用,这种借怜悯与恐惧使情感得到净化的作用也是一种情感的陶冶。他强调艺术净化心灵的教育功能,并将艺术的审美功能与净化心灵的教育功能有机地统一起来,这对贺拉斯的“寓教于乐”有一定的影响。
略
第4题: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经济思想。
(一)提出了不同于柏拉图的理想的国家组织(最大的不同在于通过加强中等阶层的势力,实行有限的奴隶主阶级民主政体来巩固奴隶制度)
(二)进一步发展了色诺芬关于“家庭管理”理论;家庭管理包括研究家庭中成员之间的关系,研究致富的技术、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主与奴,夫与妻,双亲与子女的关系,其中首要的关系是主与奴的关系。
(三)认为“家庭管理”和“货殖”是不同的:家庭管理是为了取得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以便消费,目的是有限的,它的限度是消费,家庭管理是自然的、货殖以货币为目的交换的,目的在于无限的追求货币财富,其目的是无限的,违反自然的。
(四)论述到公平这一道德范畴,进而对商品的价值形式发表了天才的见解,并提出是货币使一切物可以通约。
第5题:
简述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