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个清代花瓶。2009年2月,甲与乙订立买卖该花瓶的合同。双方约定2009年4月6日,甲向乙交付该花瓶。2009年3月2日,甲又与丙签订买卖该花瓶的合同,甲于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将花瓶交付给了丙。请问,乙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A.乙可以要求丙将花瓶交还给自己
B.乙可以要求甲交付花瓶
C.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第1题:
甲与乙之间订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在双方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到来之前,甲不慎丢失标的物而被丙拾到。数日后,乙在丙处发现该物。
问:乙能否向丙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为什么?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