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如何划清合同诈骗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1.本罪侵犯的课题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界限: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4.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行为人为履行合同的原因。
第1题: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界限:
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2、致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3、“间接杀人”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第2题:
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在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界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侵犯的客体有差异绑架罪侵犯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还有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则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并且使用暴力等手段;非法拘禁罪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暴力色彩不太浓厚;主观方面目的不同。绑架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则以索取债务或者被害人受拘禁之苦为目的。
2、绑架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绑架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被绑架人受伤、死亡等情况,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发生数罪问题,因为刑法已将其作为结果加重犯作了明确规定。通常说的撕票只能依绑架罪一罪处罚,而不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等。
第3题:
甲与乙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届满之前,甲单独实施抢劫罪,对乙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甲犯抢劫罪之日起计算。
第4题: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概念: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主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认定本罪应:
1、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自信能够避免发生死亡结果,结果却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对于是否发生死亡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即使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凭借的也仅是侥幸心理,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二者区别:就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应预见但疏忽大意没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就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结果死亡,就应认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5题:
简述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以下5种:
a、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