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法制统一原则
我国立法的法制统一原则,首先,要求立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内容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再次,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不同部门法的规定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2)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就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的工作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在立法中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立法的民主原则必须具体体现为立法过程和程序的民主化。
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首先,要求立法程序的设计有利于充分了解人民对于立法的要求,有利于公众对立法的广泛参与。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再次,要继续健全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对应,并为人民代表提供了解民意的条件和途径,使人民代表能真正全面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
(3)科学性原贝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它意味着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愿望必须符合客观要求,也即立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其次,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包括对一切外国立法中合理因素的学习和借鉴。再次,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表现为立法应当尊重法律调整自身规律的要求,注意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求通过立法积极而具体地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立法工作以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为本,而不是相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还要求立法工作要以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和人权的不断扩展为本。
除上述原则外,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还应当强调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