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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五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题目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五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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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一因盖房结婚,向同村王大、刘三各借钱10万元,承诺婚后归还。后房屋完工,婚事已办,张一绝口不提还钱。王大向张一要钱不成,与刘三协商,将自己的10万元债权以8万元转给刘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刘三的诉讼时效均中断

    B.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的诉讼时效中断

    C.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断

    D.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张一之日起中断


    正确答案:BD
    BD。王大向张一主张权利,构成王大的诉讼时效中断;而刘三与王大并未构成连带债权人,所以其诉讼时效不受王大主张的影响,因而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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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老张又编纂了老王作品为抄袭的谣言以泄私愤,让老王的名誉受损。后王大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老张就侵害老王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是依旧表示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份额,那么就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对于王大提出的名誉权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查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A当选。BC错误。《民诉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因此,王大作为已故的老王的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是适格的,法院不应当驳回其诉讼,D错误,不应当选。

  • 第3题:

    张一因盖房结婚,向同村王大、刘三各借钱 10万元,承诺婚后归还。后房屋完工,婚事已办,张一 绝口不提还钱。王大向张一要钱不成,与刘三协商,将 自己的10万元债权以8万元转给刘三。下列说法正 确的是:( )

    A.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刘三的诉讼时效均中断
    B.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的诉讼时效中断
    C.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 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断
    D.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 让通知到达张一之日起中断


    答案:B,D
    解析:
    。王大向张一主张权利,构成王大的诉讼时 效中断;而刘三与王大并未构成连带债权人,所以其诉 讼时效不受王大主张的影响,因而B项正确;《诉讼时 效规定》第19条规定,偾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 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D项正确。

  • 第4题: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王大无法定继承人,故王大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
    B.王三为王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C.王三共可获得遗产50万元
    D.张元共可获得遗产2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 第5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诸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式之诉

    答案:C
    解析:
    【考点】诉的种类。详解: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旨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以请求的目的性,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旨在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是旨在请求改变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依此,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