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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题目

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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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A
    [解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成人的:父母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兄姐一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当没有前一顺序的适格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可依法行使监护人资格.本题中,张某为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并且无不适格的其他因素,所以张某应依法取得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法院也理应接受张的请求.李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第2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 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3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 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 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 )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的变更问 题。甲先后立下两份书面遗嘱,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 的有效要件,因此两份遗嘱均为有效。根据后遗嘱优 于先遗嘱的原理,后遗嘱改变了第一个遗嘱将现金全 部赠与乙的内容,而改为由两个子女平分。应按后遗 嘱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 第3题: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乙、丙、丁均可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

  • 第4题:

    自然人甲乙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某年甲乙两人离婚,后乙因病死亡,乙在死前因怕性格暴躁的甲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指定乙的妹妹丁为丙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丙的祖父戊亦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 )


    正确答案:A
    《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甲作为丙的亲生父亲,属于优先考虑的指定对象。甲性格暴躁不构成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条件,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甲为监护人。

  • 第5题: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甲的请求
    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
    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
    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 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 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