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生有一子,离婚后由甲扶养,不久甲死亡,在遗嘱中指定由其妹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并特别声明不许乙作为监护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任其子的监护人。法院应当()
A.驳回乙的请求,依照甲的遗嘱确定由甲妹担任监护人
B.接受乙的请求,确定由乙担任监护人
C.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D.驳回乙的请求,指定由乙的父母作为监护人
第1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张的请求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自然人甲乙为夫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某年甲乙两人离婚,后乙因病死亡,乙在死前因怕性格暴躁的甲会影响儿子的健康成长,而指定乙的妹妹丁为丙的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丙的祖父戊亦要求作为丙的监护人。法院应当指定谁为监护人?( )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