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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题目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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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协助行为表现为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
    B.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C.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依照单独的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来认定
    D.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的,不再认定为引诱、介绍、强迫卖淫罪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参照《刑法》第358条的规定。

  • 第2题: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乙犯有盗窃罪,而为其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
    B:甲明知乙组织他人卖淫,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共同犯罪,但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乙构成组织卖淫罪,对甲不能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甲明知乙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仍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甲、乙构成强迫劳动罪的共犯,对甲应当以《刑法》第244条第1款规定的强迫劳动罪的帮助犯论处
    D:甲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乙作伪证,乙因此而作伪证。甲、乙构成伪证罪的共犯,甲属于教唆犯,乙属于实行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选项A:甲并没有与乙共同盗窃,其仅有帮助乙伪造、毁灭相关犯罪证据的行为。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乙构成盗窃罪。故,选项A错误。选项B:刑法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组织卖淫罪中独立出来,因此乙构成组织卖淫罪、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能认为甲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甲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但是,二罪原本具有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故,选项B正确。选项C:明知他人以暴力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认定为强迫劳动罪。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实行行为(《刑法》第244条),因此这属于帮助犯的正犯化。但是,这种协助行为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确实被强迫劳动了。选项D:在客观上,甲、乙确实是伪证罪的共犯。但是由于刑法将这种以贿买的方式指示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单独规定为妨害作证罪,因此,甲成立妨害作证罪,乙成立伪证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3题:

    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解析: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A选项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是组织卖淫罪的共犯,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B选项的行为直接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不是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B选项错。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刑法》第320条规定,选项D的行为应当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故选项D错误。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帮助他人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处理。
    B.甲乙二人共谋入室盗窃,甲负责在外防风,乙入室后却实施了抢劫行为,甲对抢劫行为不承担责任,但仍与乙构成共犯。
    C.教唆他人犯罪者由于没有实施实行行为,所以不可能构成主犯。
    D.胁从犯由于是被迫参加犯罪,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
    命题人认为共同犯罪应当采用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犯,也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只要就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也不影响共犯的成立。 A:分则中如果将某种行为的帮助或教唆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的,应当直接按照分则规定的罪名处理即可,即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而不是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B:按照行为共同说,甲的放风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属于甲和乙共同的盗窃行为(共谋的行为),而乙入室后所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乙单独实施的行为,与甲无关(临时起意)。由于2人具有共同的行为(盗窃),因此2人可以构成共犯,但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 C: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处罚有明确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以,即使教唆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如果他在整个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依然可以成立主犯。 D:胁从犯属于我国共犯分类当中的一种,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其需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也说明其本身是构成犯罪的,因此也是具有犯罪故意的,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第5题:

    关于组织、强迫卖淫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既然强迫幼女卖淫都不并罚,引诱幼女卖淫就更不并罚了
    B.组织男性对男性卖淫的,也可成立组织卖淫罪
    C.帮助卖淫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D.甲以恋爱为名将女青年乙骗到上海,卖给卖淫场所。甲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


    答案:B
    解析:
    【 解析】B。A,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犯罪,需要并罚;B正确,卖淫的对象无限制;C错误,该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D成立拐卖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