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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个体工商户。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刘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刘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刘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10月10日。11月4日,刘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题目

刘某是个体工商户。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刘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刘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刘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10月10日。11月4日,刘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

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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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不服A市B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B县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刘某向A市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符合起诉条件。中级法院应( )。

    A、自行受理

    B、指定A市C县法院受理

    C、指令B县法院继续审理

    D、指令B县法院受理


    参考答案:D

  • 第2题:

    某县工商局在某乡的工商所以个体工商户刘某开办的红英饭馆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由对其罚款1500元。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复议机关是:()

    A:乡政府
    B:县政府
    C:县工商局
    D:市工商局

    答案:B,C
    解析:
    工商所是县工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据此,本题中的工商所作出的罚款决定经法规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工商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工商局,也可以是县政府。故本题应选B、C。

  • 第3题:

    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
    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
    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

  •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第5题:

    刘某、王某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县工商局不予答复。刘某不服起诉。某县法院判决责令县工商局予以办理。县工商局不服上诉。市中院维持原判。县工商局仍拒不办理。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县工商局按日处80元罚款
    B.对县工商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拘留
    C.向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
    D.直接为刘某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答案:B,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此处的罚款只能针对负责人,故A项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五)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故B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第(四)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故C项对。法院并无办理企业登记的权限,而且当事人申请设立的是合伙企业,故排除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