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个体工商户。2009年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李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李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2009年10月5日。2009年11月3日,李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第1题:
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张某均有销售假冒白云边白酒的违法行为,于是共同对二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二人不服处罚,分别以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被告起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B、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C 、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D、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李某为工商局干部,杨某为公安局干部,二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应由( )赔偿。
A、李某和杨某共同
B、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
C、李某和杨某分别
D、工商局和公安局分别
参考答案:B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