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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个体工商户。2009年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李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李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2009年10月5日。2009年11月3日,李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题目

李某是个体工商户。2009年10月30日,县工商局突然以李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由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李某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日期是2009年10月5日。2009年11月3日,李某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市工商局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市工商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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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张某均有销售假冒白云边白酒的违法行为,于是共同对二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二人不服处罚,分别以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被告起诉,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B、李某、张某是必要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C 、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必要共同被告

    D、李某、张某是普通共同原告,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普通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C

  • 第2题:

    某县交通局以李某无运营证进行运输活动为由将他的小轿车予以扣押。1个月后,该局通知李某将车领回,但该车在扣押期间被使用,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到部分损坏。李某就 该损坏要求县交通局赔偿。县交通局不予理睐。关于本案,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 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李某有权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B.县交通局对李某的赔偿要求,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C.由于县交通局的扣押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因此李某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D.县交通局处理李某的赔偿要求时,可以听取李某的意见


    答案:A
    解析:
    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4条,行政赔偿请求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该“处理”包括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内未作决定)后,即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故选项A正确。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此,选项B中的“3个月”说法错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取消了 “依法确认”的程序要求, 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3条第1款,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而非“可以”听取意见,故选项D说法错误。

  • 第3题:

    某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驾车下班途中与行人张某发生剐蹭,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情急之下将张某打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发生治疗费、护理费等6000余元,为此( )应当就上述费用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A.李某
    B.工商局
    C.李某和工商局共同
    D.李某和工商局任意选择其一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382 / 2019版教材P381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即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4题:

    李某为工商局干部,杨某为公安局干部,二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应由( )赔偿。

    A、李某和杨某共同

    B、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

    C、李某和杨某分别

    D、工商局和公安局分别


    参考答案:B 

  • 第5题:

    李某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林某的监交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王某。事后王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差错,李某以已经移交完毕为由不予理睬。根据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王某及林某

    答案:A
    解析:
    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完整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