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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工商局与公安局应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工商局与公安局应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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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为工商局干部,杨某为公安局干部,二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应由( )赔偿。

    A、李某和杨某共同

    B、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

    C、李某和杨某分别

    D、工商局和公安局分别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 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应( )。
    A.以某区工商局为被申请人
    B.以某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C.以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以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A
    解析:
    A [解析]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申请人。”据此,本题应选A。

  • 第3题:

    某工商局工作人员李某驾车下班途中与行人张某发生剐蹭,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某情急之下将张某打伤,后送至医院治疗,发生治疗费、护理费等6000余元,为此( )应当就上述费用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A.李某
    B.工商局
    C.李某和工商局共同
    D.李某和工商局任意选择其一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382 / 2019版教材P381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即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4题:

    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此案应()。

    A.以某区工商局为被申请人
    B.以某区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C.以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以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答案:A
    解析: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据此,本题应选A。

  • 第5题:

    李某对甲县公安局治安处罚3000元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以甲县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院应当告知李某追加乙市公安局为被告,李某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把乙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B.对本案,乙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C.对本案,应以甲县公安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D.对本案,起诉期限为3个月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后的行政案件的被告确定、管辖和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复议机关和原机关为共同被告。《行诉解释》第134条第1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A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B正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故,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无特别情形,起诉期限为6个月。故,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