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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09年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白酒和一批黄酒,甲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分别为7000元(不含税)和3000元,支付加工费不含税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代垫白酒材料款500元,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甲企业共收回白酒1000公斤,黄酒1000公斤,黄酒消费税额240元/吨,下列税务处理正确的是()。A.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456.84元B.乙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82.65元C.甲企业收回白酒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D.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846.84元

题目
甲企业2009年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白酒和一批黄酒,甲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分别为7000元(不含税)和3000元,支付加工费不含税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代垫白酒材料款500元,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甲企业共收回白酒1000公斤,黄酒1000公斤,黄酒消费税额240元/吨,下列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456.84元

B.乙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82.65元

C.甲企业收回白酒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D.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384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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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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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2月,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7000元(不含税),支付加工费不含税2000元,另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代垫材料款500元。甲收回委托加工的全部粮食白酒10吨,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价格,则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

    A.3055.56

    B.4856.84

    C.2356.83

    D.14856.84


    正确答案:D
    解析: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7000+2000+500÷(1+17%)+10×2000×0.5]÷(1-20%)×20%+10×2000×0.5=14856.84(元)。

  • 第2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27~28题。

    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发来粮食成本100000元,白酒厂按合同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0元,该批白酒于2012年3月15日生产完成并交付甲企业,共计3吨白酒,该白酒厂挂入往来账结算,未作其他处理(注:假定白酒厂没有同类白酒售价)。

    白酒厂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白酒厂的处理不正确。白酒,一取得了加工费,应就加工费确认加工劳务收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相应增值税,另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 第3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甲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120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乙企业代垫辅料不含税金额3万元,假设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5% 要求:(1)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2)甲企业收回委托加工一次性筷子后用于连续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完工后将其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20万元。计算甲应纳消费税额。


    D 解析: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1+0.87)÷(1-5%)=14.6(万元)。

  • 第4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为乙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500元,乙企业代垫辅助材料5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该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元

    A.900

    B.1000

    C.850

    D.944.44


    正确答案:B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6000+2500+500)÷(1-10%)=10000元
    代扣代缴消费收款=10000×10%=1000元

  • 第5题:

    甲企业2019年2月委托乙加工企业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一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另外,还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高档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0000元,向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10000元,乙企业无同类化妆品售价。同时委托丙企业加工C类高档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50000元,向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10000元,丙企业无同类化妆品售价。本月将收回的B类、C类高档化妆品全部售出,分别取得不含税价款80000元、70000元。甲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A.8823.53
    B.3176.47
    C.0
    D.2517.34

    答案:B
    解析:
    委托乙企业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由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质为乙企业销售自产高档化妆品,由乙企业自行缴纳消费税;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高档化妆品,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应再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乙企业代收代缴B类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40000+10000)÷(1-15%)×15%=8823.53(元)
    甲企业销售B类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80000×15%-8823.53=3176.47(元)
    委托丙企业加工C类高档化妆品,由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丙企业代收代缴C类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50000+10000)÷(1-15%)×15%=10588.24(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50000+10000)÷(1-15%)=70588.24>对外售价70000元,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