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7月,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请报价。这是为了参加一项工程投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7月,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7月,,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7月,,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发传真通知撤销他7月,日的报价。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7月31日招标人开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随立即传真通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的报价。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第1题:
案情简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4日向C&R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一项要约,销售一批棉花,C&R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6日收到该要约。次日上午,C&R有限责任公司答复利德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11月19日上午,利德有限责任公司收到C&R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通知。利德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于11月17日下午致电C&R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问:在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利德有限责任公司、C&R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第2题:
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同,价格是每立方米200美圆,于2004年4月30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越南阮氏公司立即联系货源,由于当时某种木材市场需求量很大,供货成问题,越南阮氏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韩国朴氏公司拒绝。2004年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上涨,越南阮氏公司要求韩国朴氏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4月30日前,越南阮氏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到6月份,国际市场某种木材价格已涨到每立方米350美圆。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8月15日,韩国朴氏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越南阮氏公司赔偿韩国朴氏公司于6月2日购入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价格与合同价格的货款之差额。"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第3题: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其是否有权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
A.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参考答案:B
第4题:
案情简介:2003年4月,韩国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卖给西班牙W&A商行棉花若干。W&A商行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是美联银行西班牙分行,通知行为美联银行韩国分行,该信用证要求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保兑,同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将棉花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路装火车到某海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西班牙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美联银行韩国分行议付。9月1日,美联银行韩国分行向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美联银行韩国分行通知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单据的开证行美联银行西班牙分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1)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棉花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包的数量。故,美联银行西班牙分行要求美联银行韩国分行退回货款。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美联银行韩国分行称根据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本行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美联银行韩国分行于2003年l1月15日,将全套单据退给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则向总行投诉。 试问:(1)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美联银行韩国分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第5题: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400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 1、降低价格。 2、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200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 1、增加数量。 2、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瑞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CELL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CELL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 1、执行合同。 2、或者赔偿CELL有限责任公司差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法院。 试问: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 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案情简介: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2月30日。2006年1月28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比利时莱佛公司购买同种型号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圆,数量1400台。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撤销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莱佛公司签约。2月22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韩国朴氏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履行合同。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对韩国朴氏公司末履约。韩国朴氏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赔偿损失。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韩国朴氏公司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