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劳动争议仲裁庭为特别合议仲裁庭,由3人以上的单数仲裁员组成。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4)影响范围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县级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以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集体劳动争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6)仲裁庭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处理,开庭场所可设在发生争议的企业或其他便于及时办案的地方。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此外,根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该办法规定:
(1)发生集体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积极反映职工的正当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因集体劳动争议导致停工、怠工的,工会应当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