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事人协商。
2)由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的程序是:
①申请和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自动立案受理。
②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在调查了解争议情况的基础上,拟订协调处理方案。
③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及其他代表与团体争议当事人各方首席代表共同进行协调。
④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结束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双方首席代表和协调处理负责人共同签字,并且成为集体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⑤此类争议应自决定受理的15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当事人的和平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发生团体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进行平等协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见。即使不能协商解决,也应通过正常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不得自行采取过激行为。
②在申请和协调处理期间,也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同时企业不得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