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