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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转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则()向乙承担责任。A.甲B.丙C.甲和丙连带D.甲或丙

题目
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转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款,则()向乙承担责任。

A.甲

B.丙

C.甲和丙连带

D.甲或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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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贷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答案:D
    解析:
    【考点】代位权诉讼起诉的条件。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以A项符合题意。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C项不合题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应当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项符合题意。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所以D项符合题意。


    【考点】第三人。详解: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乙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考点】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关系。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所以,A、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所以,C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正确。


    【考点】中止诉讼。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2款规定: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所以,B项正确。


    【考点】代位权诉讼的执行。详解:《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D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5台设备,货款由乙公司分别支付给丙公司和甲公司。现乙公司未按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导致丙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 )。

    A.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向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与甲公司共同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

  • 第3题:

    1、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乙交付货物。后乙让丙帮忙交付货物,但由于丙的疏忽导致货物毁损。则甲应当向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A.乙

    B.丙

    C.乙和丙

    D.乙或丙


    B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 第4题:

    甲厂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厂,约定半个月后交货,乙厂预先支付了部分货款。一周 后,丙厂急需该种货物,遂以更高的价格要求购买,甲于是把该批货物卖于丙,丙当日拉走货 物,并保证一周后付全款,后乙前来提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要求甲如期交货,因为甲、乙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
    C.丙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
    D.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动产物权的变更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故丙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甲对乙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应对 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合同的相对性,乙无权要求丙归还其货物,故B错。选项A中,虽然甲、乙合同有 效,但是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丙,甲对乙巳经是履行不能,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第5题:

    甲施工企业误将应当支付给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丙材料供应商,关于甲、乙和丙之间债的发生根据及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应当将货款返还给乙
    B、甲向乙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丙获得货款后属于无因管理之类
    D、乙和丙之间没有债权和债务关系
    E、丙获得货款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B,D,E
    解析:
    P22-23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施工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产生债;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订立,会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产生债的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