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举报反映,某国企负责人柳某在企业改制中以虚设债务方式,将价值1000万元的公司资产作价100万元并入其本人控股的公司。柳某的行为涉嫌()。A、滥用职权罪B、贪污罪C、徇私舞弊罪D、职务侵占罪

题目
举报反映,某国企负责人柳某在企业改制中以虚设债务方式,将价值1000万元的公司资产作价100万元并入其本人控股的公司。柳某的行为涉嫌()。

A、滥用职权罪

B、贪污罪

C、徇私舞弊罪

D、职务侵占罪


相似考题

1.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硕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更多“举报反映,某国企负责人柳某在企业改制中以虚设债务方式,将价值1000万元的公司资产作价100万元并入其本人控股的公司。柳某的行为涉嫌()。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3万元送给李某。李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虛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王某与张某所承担的犯罪数额应该是( )。
    A.二人共同承担100万元
    B.二人共同承担103万元
    C.王某承担40万元,张某承担30万元
    D.二人各自承担50万元


    答案:B
    解析:
    王某与张某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二人应对100万元负责,而不应仅仅对二人各自所占的股份份额负责,c项说法错误。此外,对李某行贿的3万元,是从公司公款中取出的,是二人先行贪污,然后行贿的,因此这3万元也应算作二人贪污罪的犯罪数额中,所以二人的犯罪数额应为103万元。B项说法正确。

  • 第2题:

    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3万元送给李某。李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虛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王某与张某等人对100万元的处置行为构成的犯罪是( )。
    A.贪污罪 B.徇私舞弊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 D.挪用公款罪


    答案:A,B
    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为。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枉法包庇,违法行使职权、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亊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位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所 占的股份为40%、30%和30%,他们最终将100万元按照股份分配给这17个公司领导,即17人自己决定将钱分给他们17个人,而且他们的这一决定釆用隐瞒的方式,并没有让公司的职工知晓,因而不符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排除C、D。选择AB。

  • 第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系某非公司制企业按规定整体改制而成且原公司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所持股份比例为100%,承受原企业价值1000万元的土地、房屋权属;以债权人身份接受某破产企业价值300万元的房产抵偿债务,随后将此房产作价投资于另一企业。已知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5%,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契税( )万元。

    A.0
    B.15
    C.50
    D.65

    答案:A
    解析: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房产投资,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方不需要缴纳契税。

  • 第4题:

    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3万元送给李某。李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虛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下列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罪数罪处罚
    B.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C.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D.以贪污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案件的描述,李某的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只不过是加重处罚,不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李某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明知王某与张某以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为目的,而为其提供便利,并且得到3万元的“好处费”,所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由于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同时构成了贪污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D项说法正确。

  • 第5题:

    王某是某市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张某是该企业的副经理。2005年,该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王某、张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到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该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李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王某与张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是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王某与张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形式分配给个人。当李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3万元送给李某。李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虛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该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下列关于王某与张某的犯罪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
    A.贪污罪既遂
    B.贪污罪未遂
    C.单位行贿罪既遂
    D.贪污罪既遂还是未遂要分别认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要分别认定。因为贪污罪是否既遂,要看是否已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在本案中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王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所以100万元还没有被二人非法占有,该部分属于贪污罪未遂。而用于行贿的3万元,已经从公司公款中支取,构成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该部分属于贪污罪既遂。D项正确,排除A、B两项。C项,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题中,贿赂李某的原因是让其隐瞒100万元的应付款问题,以便能够通过公司改制,而由王某、张某将该笔金额非法占有,属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这3万元应该属于个人行贿而不是单位行贿,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