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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

题目

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

(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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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D、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选项A,应该是9月15日生效;所以选项C正确。参见教材P123。

  • 第2题:

    (2017年) 2016 年 9 月 15 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 30 万元债权。 同年 9 月 25 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9 月 25 日生效
    B.丙于 9 月 15 日可以向乙主张 30 万元债权
    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 9 月 25 日对乙生效
    D.乙拒绝清偿 30 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第3题:

    甲对乙享有30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30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20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问:
    (1)甲与丙之问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
    (2)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与丙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须通知债务人,但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故该债权转让有效。
    (2)乙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但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务人所欠债务为限。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第73条(代位权)。本案例较为简单。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在程序上的差别。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权人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无效,但债权转让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对于债务转移而言,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

  • 第4题: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A项,甲、丙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9月15日)起生效。
    B项,甲、丙之间债权转让行为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乙时生效,即丙于9月25日可以向乙主张债权。
    C项,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甲、乙并不向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2020版教材P 123

  • 第5题: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D.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43 / 2019版教材P142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方面是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人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