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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通过盗窃获得陈某价值1万元的古董,并谎称为自己祖传,随后李某将该古董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古董商任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A.盗窃罪B.诈骗罪C.盗窃文物罪D.走私文物罪

题目

李某通过盗窃获得陈某价值1万元的古董,并谎称为自己祖传,随后李某将该古董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古董商任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A.盗窃罪

B.诈骗罪

C.盗窃文物罪

D.走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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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
更多“李某通过盗窃获得陈某价值1万元的古董,并谎称为自己祖传,随后李某将该古董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 ”相关问题
  • 第1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古董买卖合同无效

    B.赵某可以直接请求李某归还该古董

    C.李某对该古董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D.孙某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D

  • 第2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清。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钱某处分古董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处分行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钱某与孙某之间达成的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孙某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通过有效交换,即支付对价而取得古董。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孙某的取得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两者之间形成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三,动产质权须出质人将质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方能生效,故属于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果有这种约定的,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所 (5)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支付。因为钱某与施工队之间有房屋修缮的承揽合同关系,由第三人赵某履行付款义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物权法》第208条(动产质权)、第211条(动产质权的流质契约之禁止)、《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有的考生认为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的是典当法律关系或者典权法律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典权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尽管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但典当不同于质押,二者的区别并不是法律硕士考试的范围,所以本案例肯定考查的是质权,但可以强调一点,典当法律关系具有回赎期,但质押并不约定回赎期。第二,什么是流质契约?法律为何禁止流质契约?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以低值担保获取高额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避免债权人从中牟利。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规定了禁止流质契约条款,考生可以了解一下。第三,有关流质契约的规定和质权以占有作为生效的规定,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无二致,只不过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 第3题:

    李某因涉嫌多次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盗窃罪并对其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进行追缴。以下哪些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A.李某将盗窃所得的价值100万元却以10万元卖给古玩店的古董

    B.李某赠予其女友的价值一万元的金项链

    C.李某通过网络二手买卖平台将价值8000元而以6000元转卖他人的智能手机

    D.李某用于偿还赌债的4万元盗窃赃款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赃款赃物的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据此,A、B两个选项属于"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D选项属于"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而C选项,网络二手买卖平台转卖,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

  • 第4题:

    A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王某诉李某古董花瓶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在一个月内向王某移交本案所涉古董花瓶,有关该古董花瓶的执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古董花瓶是特定物,应当执行原物
    B.古董花瓶因李某保管不善被打碎,经查实该花瓶价值100万元,法院可责令李某按照古董花瓶的价值赔偿王某100万元
    C.古董花瓶被他人持有的,法院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
    D.案外人张某主张合法持有该古董花瓶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494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95条的规定,CD项正确。

  • 第5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钱某处分古董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孙某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其支付对价而取得古董。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孙某的取得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两者之间形成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有关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属于“流质契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钱某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