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周某,党员,某银行行长。2005年6月,某公司经理吴某为从银行获得贷款,找到周某请其帮忙。后在周某的帮助下,吴某获得3000万元的贷款。事后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人民币2万元送到周某家中,因周某不在,吴某将此款交给周妻王某。周某回家后,王某将此事告诉了周某。请问: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违纪,应如何定性?简述理由。
第1题:
周某捡到一只走失的山羊饲养起来,并花钱配种生了两只小山羊,后失主吴某找到并要求周某归还,依法()。
A. 吴某无权要回山羊
B. 大羊归吴某,小羊归周某
C. 大羊归吴某,小羊每人一只
D. 大小羊都归吴某,吴某付给周某饲养费和配种费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故选D项。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案情: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淫,试图用卖淫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丁在明知丙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对丙进行了嫖宿。甲强迫丙卖淫1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的犯罪行为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考点]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答案及解析]1.(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2)甲是为了索债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3)甲强迫幼女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4)甲强迫幼女卖淫,法定刑应当升格。
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知甲的行为又构成强迫卖淫罪,因此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
2.(1)丁构成嫖宿幼女罪。(2)丁明知丙不满14周岁而对丙进行了嫖宿,构成嫖宿幼女罪。
根据《刑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1)周某构成行贿罪。(2)周某向吴某、白某行贿都构成行贿罪,不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周某为了使丈夫被判轻刑,分别送给法官和工商局长3万元,已构成行贿罪。周某为了同一件事情,分别向不同的人送钱,只构成一个行贿罪。
4.(1)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2)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3)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又因为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是为了徇私枉法,可知帮助伪造证据和徇私枉法是牵连关系。所以,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5.(1)白某构成受贿罪。(2)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作为工商局长,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可知白某构成受贿罪。
6.(1)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2)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可知,李某作为法院院长,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