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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的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他将汽车又卖给了小王,之后小王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则该损害由谁承担责任?A.小王B.小张C.小王和小张承担连带责任D.保险公司

题目

小张的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他将汽车又卖给了小王,之后小王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则该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A.小王

B.小张

C.小王和小张承担连带责任

D.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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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丙的损失应当( )。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2题:

    行驶超过60万千米的汽车都应当报废处理;有些行驶超过60万千米的汽车存在设计缺陷;在应当报废的汽车中有些不是T品牌汽车;所有T品牌汽车都不存在设计缺陷。如果以上判断正确,则必定成立的是:

    A.有些T品牌汽车应当报废
    B.有些T品牌汽车不应当报废
    C.应当报废的汽车都行驶超过60万千米
    D.有些存在设计缺陷的汽车应当报废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根据题干关联词“有的…是…、所有…都…”,确定为集合推理。第二步,翻译题干。(1)行驶超过60万千米→报废;(2)有些行驶超过60万千米→缺陷;(3)有些报废→?T品牌;(4)T品牌→?缺陷。第三步,进行推理。D项:翻译可得:有些缺陷→报废;由②换位得到:有些缺陷→行驶超过60万千米;与①连锁推理可得:有些缺陷→行驶超过60万千米→报废,与D表述相同。因此,选择D选项。A项:翻译可得:有些T品牌→报废;由③换位只可得到:有些?T品牌→报废,无法得到A结论,排除;B项:翻译可得:有些T品牌→报废;由③换位只可得到:有些?T品牌→报废,无法得到B结论,排除;C项:翻译可得:报废→行使超过60万千米;由①换位只可得到:有些报废→行使超过60万千米,无法得到C结论,排除。

  • 第3题:

    小王从家开车上班,汽车行驶10分钟后发生了故障,小王从后备箱中取出自行车继续赶路。由于自行车的速度只有汽车速度的3/5,小王比预计时间晚了20分钟到达单位。如果之前汽车再多行驶6公里,他就能少迟到10分钟。问小王从家到单位的距离是多少公里?()
    A. 12 B. 14 C. 15 D. 16


    答案:D
    解析:
    由汽车和自行车的速度之比为3 : 5,汽车行驶6千米,自行车少耗时10分钟,设汽车、自行车的时速分别为x千米/分钟、0. 6x千米/分钟,则有,x= 0.4。设原来汽车到单位所用的时间为t分钟,则有(t-10 + 20) X0. 6X0. 4=(t-10)X0. 4,t= 40,s=xt=16千米。

  • 第4题:

    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丙的损失应当(  )。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C。

  • 第5题:

    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丙的损失应当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C项。现在为方便考生应考,特别总结《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十个连带责任的情况:(1)第8条:狭义的共同侵权;(2)第9条第1款: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3)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4)第11条:数人分别侵权,每一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5)第36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经通知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6)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7)第75条: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具有过错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8)第74条: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第51奈: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10)第86条第1款:建筑物倒塌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