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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乙打致轻微伤。乙在住院期间通过丙找到医生丁,要求其扩大自己的伤口长度,并伪造了病历,因而导致乙的法医鉴定为轻伤,后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几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事实真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丁构成伪证罪B.丁不构成伪证罪C.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D.丁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题目

甲将乙打致轻微伤。乙在住院期间通过丙找到医生丁,要求其扩大自己的伤口长度,并伪造了病历,因而导致乙的法医鉴定为轻伤,后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几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事实真相。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构成伪证罪

B.丁不构成伪证罪

C.丁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D.丁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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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甲利用乙与丙之间的矛盾,编造谎言,乙相信甲的谎言,“自愿”交出钱给甲,让甲交给丙,而后甲将钱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如果是丙对乙称不给钱就将派人打乙,则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

  • 第2题:

    甲拖欠乙和丙5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乙与丙商定后,将甲的女儿丁(15岁)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甲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15天),乙、丙多次打电话让甲支付报酬。但甲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乙、丙遂决定将丁卖给他人。在乙外出寻找买主期间,丙奸淫了丁。乙找到了买主戊后,乙、丙以5000元将丁卖给了戊,二人平分赃款。戊欲与丁结为夫妇,遭到丁的拒绝。戊为防丁逃走,便将丁反锁在房间里一个多月。戊后来觉得丁年纪小,太可怜,便放丁返回家乡。戊找到乙要求退回5000元钱,乙拒绝退还,戊便于深夜将乙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骑走。
    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和丙的行为构成何罪和何罪的共犯?
    (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
    (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1)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他人,鉴于丁系年满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一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 第3题:

    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4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4000元带给丙。甲将钱拒为已有。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A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错误的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甲的言词实际上是虚构了“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的事实,以达到骗取乙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规定。

  • 第5题: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