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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 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警察丙 B.派出所 C.D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

题目

根据案例,回答13~16题: 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 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警察丙 B.派出所 C.D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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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真题试题]2007年5月15日,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

    75.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为被告。

    A.警察丙

    B.派出所

    C.D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


    正确答案:C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正确答案是C。

  • 第2题:

    齐某与冯某系夫妻,1999年从原籍甲市a区来到乙市,并一直居住在乙市b区。2009年5月18 日二人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刑5年,齐某被关押 在乙市c区,冯某被关押在乙市d区。2011年9月齐 某拟向法院提起离婚,则应该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提 起该诉讼?( )
    a.甲市a区
    b.乙市b区
    c.乙市c区
    d.乙市d区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8条的规定,双方当亊 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 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 项为正确选项。

  • 第3题: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19年12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0元,出差期间李某暂住在乙市B区。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后,李某对罚款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N市税务机关

  • 第4题:

    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7.B【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选B。

  • 第5题:

    甲住成都市E 区,在成都市F 区有一家工厂。乙住南京市G 区。两人在成都市H 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送货上门。甲发货后,乙拒绝收货。如果甲要通过诉讼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以下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是( )

    A、F 区
    B、E 区
    C、G 区
    D、H 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 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为G 区,乙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G区,因此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是G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