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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A.警察丙B.派出所C.D区公安分局D.A市公安局

题目

(四)

甲(住A市C区)、乙(住A市C区)二人在A市D区某酒吧因琐事斗殴,二人均受伤,事发后,当地派出所警察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处罚400元,对乙罚款200元,甲不服,向A市D区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对甲、乙二人分别做出了罚款200元和100元的决定。

请分析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若甲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则应以( )为被告。

A.警察丙

B.派出所

C.D区公安分局

D.A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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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与王某二人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二 人因在C市从事制假贩假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在同年12月以生产假 冒产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二人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在 服刑2年后,张某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 A市甲区法院 B. B市乙区法院
    C. C市丙区法院 D. 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2题:

    齐某与冯某系夫妻,1999年从原籍甲市a区来到乙市,并一直居住在乙市b区。2009年5月18 日二人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判刑5年,齐某被关押 在乙市c区,冯某被关押在乙市d区。2011年9月齐 某拟向法院提起离婚,则应该向哪个区的人民法院提 起该诉讼?( )
    a.甲市a区
    b.乙市b区
    c.乙市c区
    d.乙市d区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8条的规定,双方当亊 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 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 项为正确选项。

  • 第3题: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19年12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0元,出差期间李某暂住在乙市B区。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后,李某对罚款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N市税务机关

  • 第4题:

    张某与王某二人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二人因在C市从事制假贩假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在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二人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在服刑2年后,张某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5题:

    甲住成都市E 区,在成都市F 区有一家工厂。乙住南京市G 区。两人在成都市H 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送货上门。甲发货后,乙拒绝收货。如果甲要通过诉讼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以下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是( )

    A、F 区
    B、E 区
    C、G 区
    D、H 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 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 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乙约定送货上门,合同履行地为G 区,乙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南京市G区,因此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是G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