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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某工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遂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在超过复议期限后未做出任何决定,市环保局经复议后决定维持区环保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该工厂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则本案的合适被告应当是:A.区政府B.区环保局C.市环保局D.三者都可以

题目

某区环保局对辖区内某工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工厂不服,遂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在超过复议期限后未做出任何决定,市环保局经复议后决定维持区环保局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该工厂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则本案的合适被告应当是:

A.区政府

B.区环保局

C.市环保局

D.三者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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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行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本题中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联合执法,并联合作出决定,属于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为共同被告。所以选B。

  • 第2题:

    甲省乙市丙县环保局认为辖下丁化工厂向大气排污超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遂责令丁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化工厂处以2万元的罚款;罚款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该化工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 )申请行政复议。

    A: 乙市环保局
    B: 丙县人民法院
    C: 丙县人民政府
    D: 乙市人民法院

    答案:A,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
    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本题中罚款2
    万元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是由丙县环保局作出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即乙市环保局,或本级人民政府,即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本题答案选AC。

  • 第3题:

    某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答案:B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题中,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联合执法,并联合作出决定,属于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为共同被告。

  • 第4题:

    :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行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限期拆除。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机关为被告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本题中市环保局、卫生局与水利局联合执法,并联合作出决定,属于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为共同被告。所以选B。

  • 第5题:

    某县环保局向蓝天化工厂发出缴纳30万元排污费的通知。蓝天化工厂认为计算有误,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经审理后作出缴纳25万元排污费的决定。蓝天化工厂仍不服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排污费计算仍有误。法院可以如何判决?()

    A:撤销市环保局的决定,责令其重作决定
    B:撤销县环保局的通知
    C:直接确定排污费的数额
    D:驳回化工厂的诉讼请求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为复议改案件,被告为市环保局,被诉行政行为是市环保局的决定,法院的判决只能针对市环保局,故排除B项。既然市环保局的决定违法,故法院也可判决撤销。根据《行诉法解释》第53条第2款,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A项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故C项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条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且合理,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