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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下列不可以充当姜某辩护人的有:A.姜某的儿子,正在上初中,但是学习成绩优秀B.姜某的表哥,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现正在缓刑考验期C.姜某的取得加拿大国籍的姐姐D.姜某的弟弟,在审理姜某抢劫案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题目

姜某因为涉嫌抢劫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下列不可以充当姜某辩护人的有:

A.姜某的儿子,正在上初中,但是学习成绩优秀

B.姜某的表哥,因为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现正在缓刑考验期

C.姜某的取得加拿大国籍的姐姐

D.姜某的弟弟,在审理姜某抢劫案的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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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姜某因大量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 )

    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
    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
    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
    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所以ABCD项均不正确。

  • 第2题:

    ★ 姜某因大量販卖假冒知名品牌皮包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亲属立刻聘请该领域著名律师许某为其代理。下列各项要求当中,许律师不可以答应的是下列哪一或哪些?()
    A.姜某朋友熊某希望可以和许律师一道会见姜某
    B.姜某外甥希望许律师在会见姜某时为其带去人民币2万元
    C.姜某妹妹希望许律师在会见时顺便为其捎去衣服两件
    D.姜某哥哥得知承办此案的万检察官是许律师的大学同学,希望许律师代为疏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黑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惠。所以ABC项均不正确。

  • 第3题: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魏某是被害人,检察院派姜某出庭支持公诉,武某是本案的证人,胡某是鉴定人,那么在法庭调查阶段,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姜某可以直接向王某发问
    B:姜某经过审判人员的许可可以向魏某发问
    C:如果武某是王某提供的证人,王某可以直接向武某发问
    D:胡某可以旁听以保证在被传唤时及时出庭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法庭调查。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可见,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不需经审判长许可,A项正确,不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0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可见,公诉人向被害人发问须经审判长准许,B项错误,应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可见,C项错误,应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6条第2款规定: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见,D项错误,应选。因此,本题选B、C、D项。

  • 第4题:

    某派出所所长姜某身穿制服在一饭店二楼吃饭期间,闻知楼下有人打架即去劝解和调停。参与斗殴人之一的杨某在姜某表明身份、鸣枪示警后仍不停手,反而大骂姜某。对方见杨某仍不停手,又和其对打起来。杨某突然操起一啤酒瓶,并在桌上敲碎后刺向对方。姜某开枪,击中杨某右肩致其歪倒在地,姜某又向其背部连射两枪,致其当场死亡。

    如果杨某当时操起啤酒瓶欲伤害姜某,姜某开枪射其右肩即致其死亡,则国家:( )查看材料

    A.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是在姜某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死亡的
    B.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在姜某吃饭期间发生的,姜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的民事调停
    C.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目无法纪,虽经合法劝告仍不停手,且有伤人目的
    D.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杨某意欲伤人,情况紧急

    答案:C,D
    解析:
    考查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范围。此时开抢射击是姜某正常执行职务所必需的行为。题中说“开枪射其右肩即致其死亡”说明姜某使用武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 第5题:

    郭某涉嫌参加恐怖组织罪被逮捕,随后委托律师姜某担任辩护人。关于姜某履行辩护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时,可带1-2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B、看守所可对姜某与郭某的往来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
    C、姜某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而法院不同意的,法院应书面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D、法庭审理中姜某作无罪辩护的,也可当庭对郭某从轻量刑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选项B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传递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得截留、复制”存在例外。
    选项C错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选项D正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