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世,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三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A、 彭某侵犯了林某的《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B、 林某的死亡是通过林某授意彭某实现的,彭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C、 依我国《宪法》第38条,林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D、 彭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题目

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世,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三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彭某侵犯了林某的《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B、 林某的死亡是通过林某授意彭某实现的,彭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C、 依我国《宪法》第38条,林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 彭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ABC

  【解析】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保护、第38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第43条关于休息的权利、第45条关于弱者的特殊保护等条文,都是以生命权为前提的,是生命权的延伸,我国《宪法》确实没有明文规定生命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B项涉及一定的刑法知识,彭某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安乐死的问题,其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作为安乐死,作为的安乐死中包括一类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痛苦而提前结束生命的方法。对于积极的安乐死,世界各国很少国家进行了非犯罪化。在我国法律未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情况,显然不是积极安乐死,所以彭某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B项是错误的。B项同样可以运用宪法知识来解答,其表述“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明显不当,因为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并不必然导致承担刑事责任,该项表述的因果关系明显错误,所以B项应当入选。对于安乐死的行为,我国宪法法律和刑事法律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所以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不符合题意,题意中并不存在侵犯林某人格尊严的情况,侵犯人格尊严一般是指《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C项是错误的。

 

更多“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 ”相关问题
  • 第1题: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 第2题:

    初中生林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时不慎摔伤。经认定,学校有一定过错,对于这起事故,学校应当( )。

    A.对林某补偿经济损失
    B.对林某补偿精神损失
    C.对林某依法赔偿损失
    D.与林某平均分担损失

    答案:C
    解析:
    题干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一定的过错,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应当依法对林某赔偿损失。

  • 第3题:

    初中生林某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时不慎摔伤。经认定,学校有一定过错。对于该起事故,学校应当()

    A.对林某补偿经济损失

    B.对林某补偿精神损失

    C.对林某依法赔偿损失

    D.与林某平均分担损失


    姚某所在的学校

  • 第4题: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 第5题:

    林某(他还有一个弟弟)幼年被送给张家做养子,在其结婚时,张家因无钱给其盖房,林某的生母便将自己居住的两间房屋腾给林某居住。假若林某生母后来病故,林某的弟弟和林某都要继承该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由()继承。

    A:林某的弟弟
    B:林某和林某的弟弟
    C:林某和张家
    D:林某

    答案:A
    解析:
    我国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