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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题目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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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 )。

    A. 停止侵害

    B. 消除影响

    C. 返还财产

    D. 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点为假冒他人专利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根据本题的材料,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 第2题:

    甲公司盗取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并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按照该技术成果进行生产,乙公司发现后。采取的如下救济措施中,哪个不予以支持?( )

    A.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B.要求丙公司支付使用费
    C.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
    D.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本题中,甲公司盗取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成果并将其转让给丙公司,其技术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公司作为不知情的善意受让人依法有权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故C选项不予支持,B选项予以支持。甲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他人技术秘密,故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A、D选项应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部件a,作为生产甲公司产品的部件。乙公司已经取得部件a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销售该部件a。甲公司的行为 ( ) 。

    A.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B.不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C 不侵害乙公司的权利,丙公司侵害了乙公司的权利
    D.与丙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a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

  • 第4题:

    甲公司从市场上购买丙公司生产的部件a,作为生产甲公司产品的部件。乙公司已经取得部件a 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并许可丙公司生产销售该部件a。甲公司的行为(17)。

    A.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B.不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C.不侵害乙公司的权利,丙公司侵害了乙公司的权利

    D.与丙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乙公司权利的侵害


    正确答案:B
    解析: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a,未经乙公司许可,属于侵权产品。对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专利权“权利用尽”的问题。因此,乙公司有权制止甲公司使用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a。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中的“使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乙公司可以证明甲公司在购买、使用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a 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予损害赔偿。不需要经过乙公司的许可,依据是《专利怯》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丙公司生产的关键部件a 是经过乙公司许可的合法产品,该产品出售以后,乙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专利权已经“用尽”。

  • 第5题:

    2000年1月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乙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00年2月甲公司将该装置样品提供给我国政府承认的某国际技术展览会展出。同年3月,乙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甲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 甲公司于200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0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2003年7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A.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B.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停止侵害,但无权要求赔偿损失
    C.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
    D.甲公司无权要求,因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


    答案:D
    解析:
    。专利侵权行为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的,并不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第69条,因为丙公司是在2000年6月研制了节油装置样品,并做好了批量生产准备的,而甲公司于2003年5月7日才获得节油装置专利权,所以依法丙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丙公司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专利产品,甲公司当然也无权制止,D项正确。到2004年5月7日时,甲公司已获得节油装置专利权1年了,丙公司无权在2004年5月7日前制造该专利产品,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