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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题目

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考点】票据行为无效
    【解析】根据票据无因性、票据行为独立性理论,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如不存在签章无效的情形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票据法》第6条,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另外,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更多“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以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是关于票据行为能力的命题.票据上的签章人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D是错误的;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解答本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票据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二是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兌,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汇票被拒绝承兌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D
    解析:
    。考查票据的期后背书。《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兌、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兌、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AD选项正确。

  • 第4题:

    甲为16岁的公民,背书转让一汇票于乙,乙又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丙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向甲追索,甲的哪些主张可构成抗辩?()

    A: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章无效,不负票据责任
    B:甲不是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
    C: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签署的票据无效,因而不负票据责任
    D:甲、乙间接受票据时所依据的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甲、乙间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因而甲不是票据债务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行为能力。详解:票据无因、票据行为独立是票据法中非常重要的理念,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票据上的签章人均负有票据责任,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与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无关,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解题依据是《票据法》第6条。《票据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效力的规定不同于民法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票据法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一律无效,但由于票据行为独立,故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此外,出票行为的有效无效与票据本身的有效无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注意区分。

  • 第5题:

    甲公司签发了 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 公司,乙公司向付款行提示承兑,付款行拒绝承兑,乙 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 有:( )
    A.汇票被拒绝承兑后,不得再背书转让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C.丙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D
    解析:
    。《票据法》第昶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 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最髙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 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持有 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知 A、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