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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材料,回答第 74~75 题: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 74 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

题目

根据材料,回答第 74~75 题: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第 74 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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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根据材料,回答第 74~75 题: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 ”相关问题
  • 第1题:

    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76.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达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 第2题: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被告在答辩状中声称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原告和被告对下列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

    A.原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B.原告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符合无效合同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应当对原告与被告确实签订过这份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应当对这份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明责任的分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的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B项正确。被告的请求是合同有效,因此,C、D项当选。

  • 第3题: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恒阳牛业为新大洲公司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控制下的企业。陈阳友间接持有恒阳牛业34.89%的股权,并担任恒阳牛业董事。新大洲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进口的冷冻牛肉大部分销售给恒阳牛业,恒阳牛业及其子公司又向新大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销售牛肉。在这种业务模式中,恒阳牛业既是客户角色,又是供应商角色。上海恒阳与恒阳牛业付款模式为先款后货。宁波恒阳早期商业模式基本遵循先款后货原则,后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约定账期为三个月。同时,宁波恒阳卖给恒阳牛业的牛肉的单价要比卖给第三方便宜接近20%,上海恒阳向恒阳牛业平均采购价格比向第三方采购价格高出接近28%。2018年度因上述交易导致新大洲存在被恒阳牛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合计金额为4.77亿元,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退市风险。上述终极股东对于中小股东的“隧道挖掘”问题主要表现在( )。

    A.滥用公司资源
    B.直接占用资源
    C.掠夺性财务活动
    D.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答案:B,D
    解析:
    新大洲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恒阳与第一大股东尚衡冠通实际控制人陈阳友控制下的恒阳牛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采用先款后货的原则,存在大量预付账款,而预付账款是终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途径之一。选项B正确。同时新大洲与恒阳牛业的关联交易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卖的便宜,买的贵”,这也是通过关联交易向终极股东进行利益输送。选项D正确。

  • 第4题:

    如果恒大公司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安荣区百川公司又提出天龙公司欠其20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百川公司采取与恒大公司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如果对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各自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本案中当事人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D.恒大公司和百川公司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建华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C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5题:

    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 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 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 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 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 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 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 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 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 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 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 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 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
    问题:
    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 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 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3.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 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案中,泰跃 房地产公司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恒 泰公司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 执行。
    6.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履行。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