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绝对法律关系,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使用是合法的(符合奴隶制的法律规范)
有人认为不是法律关系的,忽略了一个隐含因素:义务人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他奴隶主、自由民)
所以肯定是法律关系!!
奴隶不具有独立人格,不代表奴隶是"物".即使属于所有权范畴,也应当是物权法律关系.外部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内部对物的支配的表象.奴隶和奴隶主的隶属关系体现奴隶制法所确认的社会关系.就像恩格斯所的那样:"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他们才成为奴隶."
是 我们认定他这个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奴隶制法律,首先他是合法的(奴隶制法)其次是他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再次他是法律上的全力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应该是单向的,奴隶没有权利 奴隶主不承担义务)
属于
是 我们认定他这个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奴隶制法律,首先他是合法的(奴隶制法)其次是他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再次他是法律上的全力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应该是单向的,奴隶没有权利 奴隶主不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