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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潘某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潘某不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D.潘某具有犯罪过失

题目

对潘某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潘某不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D.潘某具有犯罪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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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本题考查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题中,潘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父母死亡的结果,但是潘某不可能知道咖啡中有毒物,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对潘某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不应当追究刑事责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关于杨某的法律责任,下列意见正确的是:

    A.杨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B.杨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杨某如果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

    D.杨某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
    [考点] 环境污染的责任形式
    [答案及解析] AB。《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杨某派工人将闸门提起,使壕沟里的污水经引黄干渠流入水库,造成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同时,杨某是该造纸厂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 第2题:

    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D

  • 第3题:

    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解析: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构成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该强奸罪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1980年至1996年经过了16年,在新罪发生时,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还没有过,而强奸罪的追溯时效已经过,不能再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另外,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在时效期内因又犯交通肇事罪而重新计算,即从1996年开始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意杀人罪的追溯时效没有经过,因此,依然要对其故意杀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里并没有加重处罚情节,故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从1996年末到2007年案发经过了11年,故2007年初发现该交通肇事罪时已经过追诉时效,对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A、B、D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

  • 第4题:

    对于王某,( )。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BC
    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刑法》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5题:

    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追诉时效【详解】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因而导致刑罚消灭。根据1979年《刑法》第76条和1997年《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本案中,张某在1980年强奸妇女并将其杀害。张某出于灭口的动机,在实施强奸行为后,杀死被害人,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1979年《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根据1979年《刑法》第139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诉讼时效是15年。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1979年《刑法》第113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另根据1979年《刑法》第78条第2款和1997年《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张某于1980年实施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张某在1996年又犯了交通肇事罪。这时,强奸罪的追诉时效已经届满,但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中断,即先前的追诉期限从1996年重新开始计算,故意杀人罪再经过20年才不被追诉。到2007年,后罪(交通肇事罪)已超过5年的追诉期限,但前罪(故意杀人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因而C的说法是正确的,A、B、D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答案是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