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原有宅基地100平方米。2000年8月,贺某以拆除原房为条件,申请新占地建房。由于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办人员的故意刁难,贺某只好通过请客送礼的手段获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1994年1月,贺某新房竣工,但却拒绝拆旧房。他认为,既然是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不仁”,他就以“不义”报复,不履行其作为审批条件的拆旧房的承诺。2001年6月,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贺某旧房的行政处罚决定。贺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理论,评贺某的行为。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一日夜间,江某和贺某共同潜入一家商店,盗窃了价值2万余元的皮大衣。事发后,二人被依法提起公诉。江某聘请了一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而贺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对此,人民法院()
A.应当要求贺某委托辩护人
B.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贺某指派辩护人
C.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贺某指派辩护人,即使贺某本人并非经济困难
D.只有当贺某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