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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放假回家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C.乙不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电脑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电脑的义务

题目

甲放假回家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

C.乙不可以根据情况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电脑主张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电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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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考点」保管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物的交付乃保管合同成立要件,故在交付保管合同之前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A的表述令人费解:既然保管合同签订了,为何货物未交付?如果货物未交付,保管合同又是如何签订的?在要物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就保管达成合意只是保管合同的预约。揣测题意,A的前段表述虽自相矛盾,但其考点应在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之上,故选上。《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61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B当选。《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故C项不当选。《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D选项正确。
更多“甲放假回家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无偿保管乙的物品,在保管过程中,乙的物品发生损毁,但是甲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甲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不得无偿保管物品

    D.乙应向甲支付保管费用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白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甲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A:乙将甲丢失的羊牵回家中,喂养两月后被甲发现,甲请求乙返还
    B:乙将好友甲因出国而委托其保管的名人字画卖给知情的丙,甲回国后请求丙返还
    C:根雕艺术家乙将甲暂时存放于其处的树根加工成价值昂贵的根雕,甲请求其返还
    D:甲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乙将电脑取走后又转手卖给丙,却迟迟不付款,甲请求丙返还

    答案:C,D
    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利。A项中甲和乙之间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但享有债权的人是乙,甲作为债务人,同时又是羊的所有权人,故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因此,A项符合题意,应排除。B项中乙无权处分甲的名人字画给恶意的丙,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字画的所有权,甲仍对字画享有所有权,可请求丙返还原物。因此,B项不当选。C项中因为根雕的价值远远大于原树根,根据添附的原理,乙基于加工而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甲丧失了对树根的所有权,仅能基于侵权关系要求乙赔偿损失或者按照添附的理论要求乙进行补偿,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D项中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乙再移转给丙,甲丧失所有权,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D项正确。

  • 第3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谎称该电脑属于自己,以6000元的市场价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乙可以撤销该合同
    D.甲可以追认该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1)合同:乙谎称电脑属于自己,将电脑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处分,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2)物权:如果甲追认或乙事后取得处分权,丙可以继受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拒绝追认且乙事后无法取得处分权,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 第4题: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C
    本案在未经过甲追认,即向对方表示承认合同的效力之前,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属于效力待定。C正确。效力待定的合同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是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A、B错误。《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不包括效力待定的合同,D错误。

  • 第5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谎称该电脑属于自己,以6000元的市场价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C.乙可以撤销该合同
    D.甲可以追认该合同

    答案:A,B,C,D
    解析:
    (1)合同:乙谎称电脑属于自己,将电脑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处分,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2)物权:如果甲追认或乙事后取得处分权,丙可以继受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甲拒绝追认且乙事后无法取得处分权,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