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5日,刘某因抢夺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3年6月1日,法院以抢夺罪终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2005年经复查发现刘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法院于1月9日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予以释放。刘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3年1月5日算至2003年6月1日
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3年6月1日算至2005年1月9日
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03年1月5日算至2005年1月9日
D.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不承担
第1题:
陈某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3000元)夺走。后陈某使用该手机打国际长途,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800元。1周后,陈某将手机丢弃在某单位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关于陈某的行为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刘某、蔡某抢夺案
某县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2010年1月10日晚10点,刘某(1988年出生)与蔡某(1993年出生)至某小区内,伺机抢走刚下班回家的孙某背包一个,内装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现金300元。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侦查人员立即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经过3个昼夜的连续讯问,两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5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一审期间,被害人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刘某委托身为一审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自己的辩护人,蔡某则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庭都予以允许。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蔡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经济损失600元,蔡某赔偿孙某500元。为保护蔡某的权益,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将蔡某释放。在上诉期内,刘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害人孙某也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蔡某未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问题】
1.请指出侦查机关讯问程序中的不合法之处。
2.本案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3.在二审程序中,若法院发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刘某应构成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将刘某的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并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
4.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虽然抓获犯罪嫌疑人时蔡某与刘某在一起,但此案是刘某与他人所为,那么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在一审程序中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法院应如何处理?
6.若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孙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1.(1)侦查人员同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房间进行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公安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后,对其连续进行3个昼夜的讯问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1)法院允许蔡某不委托辩护人的做法是错误的。蔡某是未成年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被害人孙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为由提出上诉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若不服第一审判决,只能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3)二审法院仅对刘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有违二审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处刘某5年有期徒刑。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只能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改变罪名,即可以将抢夺罪改为抢劫罪。但将刘某的刑罚由有期徒刑3年改为有期徒刑5年加重了原判刑罚,有悖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4.检察院应当对蔡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将蔡某立即释放。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建议公安机关对案件重新侦查,而对于刘某的审查起诉应照常进行。
5.若在一审程序中对附带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调解,法院应作出如下处理:(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6.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在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的题目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具有迷惑性的信息,需要考生加以甄别。在本案中,刘某委托同父异母的姐姐担任其辩护人是正确的。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不得委托本院的人民陪审员担任辩护人,但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除外。刘某姐姐虽为本院人民陪审员,但同时也是刘某的近亲属,因此可以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另外,考生应熟记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情形,这是司法考试中经常涉及的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