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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5~96 题:同村村民张某和周某的责任田毗邻,张某一直经由周某房前的小路收割庄稼。周某在其房前建起猪圈,占用小路,无法通行。张某为收割庄稼,要求周某拆除猪圈,周某拒绝。后来周某安装电话,需经张某的土地上架设线路,需占用张某部分土地埋设线杆,张某拒绝。第 95 题 本案涉及的相邻关系有:( )A.通行权B.管线安设C.营缮邻地利用D.相邻防险

题目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5~96 题:

同村村民张某和周某的责任田毗邻,张某一直经由周某房前的小路收割庄稼。周某在其房前建起猪圈,占用小路,无法通行。张某为收割庄稼,要求周某拆除猪圈,周某拒绝。后来周某安装电话,需经张某的土地上架设线路,需占用张某部分土地埋设线杆,张某拒绝。

第 95 题 本案涉及的相邻关系有:( )

A.通行权

B.管线安设

C.营缮邻地利用

D.相邻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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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93年1月2日,时年20周岁的雷某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刘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一直没有告发;2003年5月3日,雷某将同村村民魏某打成轻伤,魏某三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因雷某的父亲向时任公安局副局长的表弟张某打招呼,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立案;2011年5月6日,雷某在盗窃一辆电动车(价值3400元)时被发现。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1993年1月2日雷某和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15年,追诉日期到2008年1月2日;因雷某2003年5月3日将同村村民打成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追诉时效中断,从2003年5月3日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应截止到2018年5月3日;2011年5月6日,因雷某盗窃电动车构成了盗窃罪,雷某强奸罪的追诉时效再次中断,追诉时效应截止到2026年5月6日。
    雷某2003年5月3日将同村村民打成轻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而不立案,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延长,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雷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任何时候都不超过追诉时效。
    2011年5月6日,雷某盗窃一辆电动车,构成了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雷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诉时效是5年,追诉时效应截止到2016年5月6日。

  • 第2题:

    村民张某与同村李某结怨已久,某日夜晚,张某趁黑夜将李某家柴垛点着,
    想烧死紧邻柴垛的李某一家。李某一家旁边并无其他住户和财物。但是,
    他点完火回家不久,恰巧当晚下了一场暴雨,将张某已经点着的火给熄灭了。
    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张某属于犯罪既遂
    B: 张某属于犯罪未遂
    C: 张某属于犯罪中止
    D: 张某不属于犯罪

    答案:B
    解析:
    我国《刑法》第23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张某点燃李某家的柴垛,企图烧死李某一家,因暴雨原因而未得逞。
    暴雨原因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属于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选B。

  • 第3题:

    张某2009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周某结婚,结婚后周某购置了一套家具。2011年张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并出版。2012年周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周某一套商品房。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的转业费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B:周某所购置的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周某姑妈遗留的房屋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D
    解析:
    张某的转业费在婚前取得,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家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出版小说获得的稿费属于知识产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张某的姑妈遗赠给周某的房屋,并没有明确只归周某所有,因此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选项的说法错误。

  • 第4题:

    (二)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请回答95-97题。

    95.对由王某造成的伤害,张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A.向法院提起自诉

    B.向公安机关控告

    C.向检察院控告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李某、王某拐卖妇女儿童案


    事实一:201 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合谋以介绍高薪工作为诱饵,将同村周某带至江苏某县宾馆,并对其许诺:你先好好休息,明天我们来接你去厂里。当晚,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的价格将周某卖于当地村民刘某后乘车逃走。


    事实二:201 3年1 1月,李某、王某二人以一万三千元的价格,将同村郭某卖给江苏某地村民卢某做小妾,卢某将郭某带回家后遭到其妻的强烈反对。郭某既怕回家无法交代,又担心留在卢家被其妻殴打,故要求卢某将其再转卖他人。卢某遂将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将郭某转卖给同村张某。


    事实三:为了防止郭某逃跑,张某强迫郭某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将郭某反锁在屋中,多次强行与郭某发生性关系。


    事实四:经查明,郭某已经于201 2年底在四川老家登记结婚。


    事实五: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人员来到张某住处控制了张某,欲带郭某离开。张甲见状,迅速召集同村不明真相的群众一起将警车团团围住,张乙、张丙趁场面混乱将警察打倒在地,三人将郭某抢回后藏匿。


    【问题】


    1.事实一中,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2.事实一中,如果李某、王某二人以1万元价格将周某卖于刘某后,随即回宾馆带周某一起乘车逃走,二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事实二中,卢某经郭某同意将其转卖的行为如何认定?


    4.事实三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5.事实四中,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6.事实五中,张甲、张乙、张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解析:

    1.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2.李某。王某二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3.妇女的同意被拐卖并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卢某构成拐卖妇女罪。


    4.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应当并罚。


    5.郭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6.张甲的行为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张乙、张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案中应当注意总结以下几点:(1)被拐卖妇女的同意不能阻却拐卖妇女罪的成立;(2)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3)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仅对首要分子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积极参与者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