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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籍货轮“特丽”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特丽”轮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比亚”轮相碰。“特丽”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比亚”轮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因此,“特丽”轮船东向中国某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比亚”轮,并起诉“比亚”轮,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

题目

巴拿马籍货轮“特丽”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特丽”轮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比亚”轮相碰。“特丽”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比亚”轮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因此,“特丽”轮船东向中国某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比亚”轮,并起诉“比亚”轮,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海商法》

的规定,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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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洪都拉斯籍货轮“Tiery”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在日本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韩国货轮“天星”号相碰。“Tiery”号和“天星”号均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Tiery”号船东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天星”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天星”号船东则请求限制其责任。经查“大天星”号在融资贷款时将船舶抵押给了某银行。关于本案相关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船舶抵押权等的法律适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天星”号抵押权适用韩国法律
    B.“天星”号船东的责任限制应适用韩国法律
    C.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
    D.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海商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A正确,依《海商法》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B正确,依《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C错误,D对,依《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日本法律。

  • 第2题:

    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答案:D
    解析: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韩国法。因此D项正确。

  • 第3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向韩国某航运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
    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賠
    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賠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


    答案:B,D
    解析:
    。A不正确,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

  • 第4题:

    共用题干

    法国籍货轮“海浪号”承运一批货物前往中国中途停靠在韩国。“海浪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与日本籍“大和号”相撞。“海浪号”受损,但是能继续前行,并得知“大和号”的最后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海浪号”继续前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大和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依照我国法律,关于该争议适用的法律不正确的是、
    A、该争议应该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中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应该适用法国籍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应该适用日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应该适用韩国法律,因为它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

    答案:A,B,C
    解析:
    《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因此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行为地法即丙国法,A为当选项。
    根据《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船旗国为马来西亚,因此适用马来西亚的法律,因此C项当选。
    《民通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在该涉外合同案件中,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就依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确定,D为当选项。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只有B正确,符合第2条的规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船舶发生碰撞,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由于“海浪号”属于法国,“大和号”属于日本,而侵权损害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应该适用韩国法律,D项正确,故选A、B、C项。

  • 第5题: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 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 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应承担因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

    B.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赔

    D.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____海上 货物运输____海牙规则。A错,因为依《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引起的损失是免责的,所以不能向航运公司提出索赔。B正确,航运公司对航行过失是免责的,而一切险对此类风险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此, 甲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C不正确,乙公司是托运 人,本题货损与托运人没有关系。D正确,依《海牙规 则》,承运人对本船承运的货物是免责的,但与对方船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因此,韩国公司对对方船舶因碰撞引起的损失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