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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王军患无精症。经夫妻俩协商,张晓花于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受精,同年生一女儿王珍爱。可到了1997年,王军当上了公司经理,与女秘书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从此以后,夫妻二人多次争吵、打架。王军从1998年起便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给张晓花和女儿生活费。女儿得病时,张晓花不得不借了3000元的医疗费。张晓花忍无可忍,于2007年3月到法院提出离婚。王军以女儿归他抚养为条

题目

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王军患无精症。经夫妻俩协商,张晓花于1991年2月实施了人工受精,同年生一女儿王珍爱。可到了1997年,王军当上了公司经理,与女秘书通奸,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从此以后,夫妻二人多次争吵、打架。王军从1998年起便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给张晓花和女儿生活费。女儿得病时,张晓花不得不借了3000元的医疗费。张晓花忍无可忍,于2007年3月到法院提出离婚。王军以女儿归他抚养为条件,同意离婚,张晓花坚决不同意女儿由王军抚养。法院的如下判决哪个是正确的?( ) A.因王军没有生育能力,与女儿无血缘关系,女儿应由张晓花抚养 B.王军即使不以女儿归其抚养为条件,住院也可判决离婚 C.张晓花所借的用于给女儿治病的债务,不应由王军承担 D.如女儿判给张晓花抚养,因女儿与王军没有血缘关系,王军不用再支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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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王军,男,经人介绍,于1988年同张晓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但2年下来,张晓花未能生养儿女。经计划生育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时期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具备上述情况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已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现在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给付的教育费等费用不属于父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尧的诉讼请求。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至成年,王某已经成年,作为父母已经没有义务再去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了。故选C。

  • 第2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蔡晓花称当初与郭明明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郭明明承认蔡晓花所说属实,郭明明的陈述视为自认
    B.郭明明声称郭丽丽不是其亲生女,要求确认没有父女关系,蔡晓花承认郭丽丽是其前男友之女,蔡晓花的陈述视为自认
    C.如果郭明明提供了郭丽丽与自己的DNA鉴定报告,属于书证
    D.如果蔡晓花提供了用U盘存储的郭明明与王小菜的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AB项属于婚姻关系确认和扶养关系确认案件的情况,不能自认,AB项错误。鉴定报告属鉴定意见,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D项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正确。

  • 第3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王晓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D. 丁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D
    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通则中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而在《婚姻法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题目中的王晓已经年满20周岁,不再是未成年人;虽不能独立生活,但原因并不属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劳动能力等,因此无权向王军请求给付抚养费,本题选择D选项。

  • 第4题:

    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地是:

    A. 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其在校期间的教育和生活费
    B. 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独立无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 丙认为王晓乙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和生活费用
    D. 丁认为望江南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晓已经成年,父母无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的义务。

  • 第5题: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下列关于证据的说法,正确的是:

    A、蔡晓花称当初与郭明明结婚时,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确认婚姻无效,郭明明承认蔡晓花所说属实,郭明明的陈述视为自认
    B、郭明明声称郭丽丽不是其亲生女,要求确认没有父女关系,蔡晓花承认郭丽丽是其前男友之女,蔡晓花的陈述视为自认
    C、如果郭明明提供了郭丽丽与自己的DNA鉴定报告,属于书证
    D、如果蔡晓花提供了用U盘存储的郭明明与王小菜的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可见,AB项属于婚姻关系确认和扶养关系确认案件的情况,不能自认,AB项错误。鉴定报告属鉴定意见,C项错误。《民诉解释》第116条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见D项亲密照属于电子数据,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