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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题目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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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

    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在埋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的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交还给埋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瓷瓶是甲的祖父埋藏的,甲是其祖父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瓷瓶应归甲所有,丙将瓷瓶据为己有并卖给丁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合法权益,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虽然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D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发现埋藏物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丁不能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

  • 第2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 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 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丙有权取水
    B.只有丁有权取水
    C.丙、丁均有权取水
    D.丙、丁均无权取水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因此C项正确。

  • 第3题:

    结合图文材料,回答第7~8题。



    在图中所示甲、乙、丙、丁四地,年降水量由多到少的正确排序是(  )。
    查看材料

    A.甲、乙、丙、丁

    B.乙、甲、丙、丁

    C.丙、丁、乙、甲

    D.丁、丙、乙、甲

    答案:A
    解析:
    北京气候为温带季风气候,降水主要来自东南季风带来的水汽。山地迎风坡降水多、背风坡降水少,山地东南侧处在东南季风的迎风坡,降水较多,因此年降水量由多到少依次为甲、乙、丙、丁,故A项正确。

  • 第4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
    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
    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
    D: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详解:A项中,根据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二人均成立既遂。B选项中,二人均为既遂;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故C选项中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D选项,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 第5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答案:B
    解析: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 第6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股权
    •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股权
    •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列关于该项目发包.分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
    • B、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 C、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 D、甲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
    • E、加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正确答案:A,B,C,D

  • 第8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丁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但乙,丙,丁均坚决反对。乙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甲,丙,丁的署名。小白未经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乙的博客阅读小说。小黑报社未经甲、乙、丙、丁许可,但支付了合理的费用,在报纸中转载了该小说。小红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侵害了甲、丙、丁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

    小黑报社侵害了甲、乙、丙、丁的复制权与发行权

    C

    小白侵害了甲、乙、丙、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D

    小红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

    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

    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

    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

    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

    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①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②管理他人事务;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送甲上医院,其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项,丁照看小孩是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CD两项,《合同法》第400条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监护人甲委托乙照顾小孩,乙在情况紧急下为了甲的利益转委托于丁,此转委托有效。因为丁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转委托直接约束甲和丁,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小孩的医疗费则应由丁独立承担。对于丁受乙委托照看甲小孩的行为,与丙和丁之间的委托合同无关,丙不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

    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

    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规定只能由接受劳务方乙承担侵权责任。

  • 第12题:

    单选题
    车间劳动生产率从高到低依次排列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

    B

    乙>甲>丙>丁

    C

    丙>丁>乙>甲

    D

    丁>乙>丙>甲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原答案为A)【考点】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详解】依据原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题中,丙、丁受雇于乙,二人在看鱼苗中打人属于雇员侵权。打人只能是故意,所以就致甲损害,丙、丁应与雇主乙对甲之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年的答案A项当选。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依此规定只能由接受劳务方乙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文并未规定内部的追偿问题。所以只能选D。

  • 第14题:

    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列关于该项目发包、分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
    B、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C、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D、甲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
    E、甲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答案:A,B,C
    解析:
    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当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丙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丁是合法行为,不构成法律禁止的“再分包”。甲建设单位已将工程发包给乙作为总承包单位,则再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或者将业务分包给丁都属于违约行为。

  • 第15题:

    甲、乙共谋夜晚抢劫丙,二人商定甲堵住胡同口,乙守候在胡同里。丁进入胡同,甲不便将这一情况通知乙,乙因胡同黑暗没看清来人是丁,以为是丙即下手抢劫,在丁反抗时,乙暴力致丁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乙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B:甲不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C: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D: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答案:B
    解析:
    【考点】共同正犯责任、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详解:AB选项是对向型选择题。本案中,乙抢劫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甲也要负责。共同正犯中同一犯罪构成内认识错误,出现犯罪结果,都应认为犯罪既遂。重要提示:结果加重在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是有特殊性的,考虑到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罪行为存在密切联系。在共同犯罪场所,只要共犯人对基本犯罪成立共犯,对任意共犯人造成加重的结果,都要承担共犯的责任,不能认为是过限行为。如果是抢劫过程中,又强奸妇女,则另共犯人不承担强奸罪责。

  • 第16题:

    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列关于项目发包、分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
    B、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C、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D、甲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
    E、甲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乙是总承包企业,所以甲不可能再直接发包。参见教材P67。

  • 第17题:

    甲建设单位发包某大型工程项目,乙是总承包单位,丙是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丁是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列关于该项目发包、分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可以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丙
    B. 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C. 乙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D. 甲可以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丙
    E. 甲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丁


    答案:A,B,C,D
    解析:
    2007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74题

    本题考查了分包。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AE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所以A项正确,E项错误。

    B项: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以B项正确。

    C项: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所以C项正确。

    D项: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 第18题:

    甲、乙、丙三个小孩在玩打水漂的游戏时,不知谁扔的一个石头将河对岸洗衣服的女孩丁的眼睛打伤。关于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如能证明该石头是丙扔的,则甲不承担责任
    • B、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将石头扔到河对岸,则乙不承担责任
    • C、丁如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甲、乙、丙均不承担责任
    • D、丁如不能证明该石头是谁扔的,由甲、乙、丙对丁的损害适当补偿

    正确答案:A,B

  • 第19题:

    单选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误将乙当作杀人犯,正准备拿刀将其砍倒,丙发现了甲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乙。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B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

    甲、乙共谋伤害丙,在殴打丙的过程中,甲发现乙欲杀害丙,便出手制止,乙不听,甲便将乙打伤。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

    甲强奸乙后准备逃离现场,恰被服务员丙撞见,丙将甲打死,丙的行为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 D
    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A项,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要求的不法侵害并不区分故意或者过失。甲将乙当成杀人犯属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丙将甲射伤的行为也构成正当防卫
    B项,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构成正当防卫,故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项,丙所面临的危险虽然是甲乙所共同制造的,但是对于乙明显超出共谋故意的杀人行为,甲依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故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D项,丙在杀害甲的时候,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故其杀害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第20题:

    多选题
    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9周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小孩丁打伤。丁的损害应由(  )。
    A

    甲单独承担责任

    B

    乙单独承担责任

    C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承担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题中,对于丁的损害,甲应当承担责任。又由于乙受甲的委托照看丙,乙将丙留在家中,自己外出打麻将,具有过错,因此,对于丁的损害,乙也应当承担责任。

  • 第2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B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公司

    C

    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D

    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丙公司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与丁公司签订设计勘查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BC两项,《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D项,《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 第22题:

    多选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土地,与乙村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1万元,甲村在乙村的B水库取水1千吨,合同期限为10年。双方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一年后,甲村将A地承包给丙,乙村将B水库承包给丁。后来,丙经过甲村的允许,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戊,转包的土地需要灌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丁无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B

    丁有权禁止丙继续在B水库取水

    C

    丁有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D

    丁无权禁止戊在B水库取水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组建了A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由甲或乙购买丙的股权

    B

    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股权

    C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D

    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有权将股权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关于抢劫罪,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为了报复乙而持木棍将乙打成轻伤,乙误以为自己遭遇抢劫,遂将钱包扔下逃离,甲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钱包拿走,甲成立抢劫罪(既遂)

    B

    甲让乙带着菜刀,在一旁为自己抢夺放风。甲构成抢夺罪,乙构成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

    C

    甲抢夺乙的财物之后,乙大喊,旁边店铺的丙出门看热闹,甲以为丙是来抓自己的,将丙打伤,甲构成(事后)抢劫罪

    D

    甲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被害人乙的腹部猛踢了一脚,后经过现场的甲的好友丙知晓真相后接受甲的请求又向乙的腹部猛踢了一脚,乙死亡,不管谁踢死的,甲都成立(事后)抢劫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甲并非是为了取得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压制其反抗。其行为不成立抢劫罪,而成立故意伤害罪侵占罪
    B项,甲和乙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虽然甲没有带菜刀,但是其和乙成立共犯,甲也需要为乙携带菜刀的行为负责。二人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C项,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胁迫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即便丙不是来抓捕甲的,甲也构成(事后)抢劫罪。
    D项,如果是甲踢死的,甲当然成立(事后)抢劫致人死亡。如果是丙踢死的,那么该结果是甲和丙共同犯罪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甲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