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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题目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B.香山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

C.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香山公司是原告,红叶公司是被告,香山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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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正确答案:D
    【考点】案外人异议之诉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l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结合本题,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丙银行向法院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且被执行人乙公司反对丙银行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丙银行应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和被执行人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而不是只能以甲公司或乙公司为被告起诉,也不是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因此,选项D正确,选项ABC错误。

  • 第2题:

    香山公司是内地的一食品加工企业,红叶公司是澳门的零售商,两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澳门某法院,后红叶公司获得了一项生效判决。请问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香山公司在内地和澳门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红叶公司在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向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香山公司的财产

    B.若红叶公司欲向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则内地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包括香山公司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红叶公司申请内地法院执行,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判决书的中文译本应当由法院出具

    D.红叶公司对法院所做出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D
    [考点] 港澳台司法互助安排
    [答案及解析]D。2006年内地与澳门签订《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所涉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在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向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故A项正确。(2)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包括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中一个。澳门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的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为初级法院。故B项正确。(3)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判决书的中文译本应当由法院出具。故C项正确。(4)当事人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澳门则可以提起上诉。故D项错误。

  • 第3题:

    关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本案中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B.甲公司与本案无关C.甲公司不具备原告资格,因为海关没收的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D.甲公司具备原告资格,虽然没收财产针对的不是甲公司,但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了直 接的影响


    正确答案:D
    甲公司具有原告资格,因为海关的处罚决定同时没收了甲公司合法购买的200吨新闻纸,对甲公司的所有权造成直接影响。

  • 第4题:

    (三)

    香山公司(住所位于甲市A区)与红叶公司(住所位于乙市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红叶公司承建香山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丙市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香山公司与红叶公司协商无果,香山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红叶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97-100题:

    97. 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甲市A区法院和乙市B区法院有管辖权

    B. 乙市B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C. 甲市A区法院和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D. 本案只有丙市C区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B

  • 第5题:

    本案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中的正确地位是:

    A.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B.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C.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和张某是被告

    D.小龙是原告,李某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寰宇公司是被告


    正确答案:D

  • 第6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
    【考点】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详解】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而反驳则是指被告列举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和反诉之间的区别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据此,本题中被告乙公司的主张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构成了反诉,而不是反驳,故正确答案为A。

  • 第7题:

    思法公司诉瑞旭公司要求瑞旭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金,瑞旭公司称已经将款项交付思法公司的员工李某,思法公司承认李某为其财务人员,但公司并未收到款项。法院依据申请,通知李某参加诉讼。关于李某在本案中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第三人
    D.证人

    答案:D
    解析:
    李某作为瑞旭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引发纠纷应当以公司作为当事人,故张某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仅仅是因为其对案件知情,故只能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

  • 第8题:

    新世纪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邓某到亚泰公司担任技术测试员,某次亚泰公司派遣邓某到用户路某家测试新设备,邓某态度不好和路某发生口角,并将路某打伤。路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本案的被告是亚泰公司
    B.本案的被告是邓某和亚泰公司
    C.本案的被告是邓某.亚泰公司和新世纪公司
    D.若路某起诉新世纪公司,新世纪公司和亚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若有其他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追加

    答案:A,D,E
    解析:
    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由此可知,劳动者邓某不是当事人。所以选项B、C错误。

  • 第9题:

    “香山红叶”是北京闻名中外的景点,所谓“红叶”大多数是指什么树的叶子?


    正确答案:枫树

  • 第10题:

    多选题
    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大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2008年真题]
    A

    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

    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

    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

    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 A,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 第11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王某的三个子女都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尽管王某只将王乙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法应当追加王某的另两个子女为共同被告。即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4年真题]
    A

    许某是原告

    B

    葛某是被告

    C

    云峰公司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且许某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因此,许某是本案的原告,云峰公司是本案的被告。

  • 第13题: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龙腾公司是原告,虎跃公司是被告

    B.龙腾公司及其丙市分公司是共同原告,虎跃公司是被告

    C.龙腾公司是原告,虎跃公司是被告,龙腾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龙腾公司是原告,虎跃公司是被告,龙腾公司的丙市分公司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
    A。解析: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丙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 第14题:

    在本案中,由于丙公司持保函提货,致使甲公司未能收到乙公司的全部货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

    A.以乙公司为被告

    B.以丁公司为被告

    C.以丙公司为被告

    D.以乙和丁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在国际贸易中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持有有效提单的人,本案中丙公司凭借乙公司的保函将货物提走,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至于丁公司与乙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因此甲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B项是正确答案

  • 第15题:

    关于丙公司向丁公司主张代位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应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B.丙公司应以丁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C.因甲公司曾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物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D.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丙公司主张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点为代位权及其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丁公司为被告,甲公司未采取仲裁,诉讼的方式催要款项,

      所以丙公司可以要求代位诉讼。丁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对丁公司主张。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

  • 第16题:

    红叶公司在调解中承认承建的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关于法院如何认定该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因被告红叶公司已在调解中承认了存在质量问题,形成自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

    B.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但可以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C.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该事实,也不得作为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D. 法院可以在庭审中再次询问被告红叶公司,若红叶公司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法院可以认定该事实成立


    正确答案:CD

  • 第17题: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了反诉与反驳的区分。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而反驳不是。可用如下方法区分反诉和反驳:
    (1)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
    (2)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那么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
    ①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够单独起诉——独立的诉,反诉:
    ②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不能单独起诉——不是独立的诉,反驳。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 第18题: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即2012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题中,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实际上是反对案外人丙银行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因此,丙银行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和被执行人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选项说法错误。

  • 第19题: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
    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
    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

  • 第20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逾期未还,乙银行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银行偿还本息合计3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乙银行的申请,在强制执行中扣押了甲公司存放在丙公司仓库中的钢材100吨。丁公司闻讯赶来,提出执行异议对钢材主张权利。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执行异议理由充分,遂裁定中止执行。乙银行对此裁定不服,欲提起诉讼。关于乙银行拟提起的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丙、丁公司
    • B、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甲公司,丙、丁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 C、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共同被告;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 D、乙银行是本案原告,被告是丁公司;如果甲公司认同丁公司异议,甲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丙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北京香山的红叶是()的叶。

    • A、红枫
    • B、枫香
    • C、毛黄栌
    • D、红叶李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

    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

    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

    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执行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新法第227条)规定,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结合本题,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甲公司强制执行乙公司已向自己作出抵押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丙银行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拟向法院起诉,甲为被告,乙反对丙对房产的实体权利,因此,甲乙为共同被告。

  • 第23题:

    多选题
    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2004年真题]
    A

    甲公司为被告

    B

    乙公司为被告

    C

    乙公司为第三人

    D

    建设银行总行为原告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在本题中,甲、乙两公司是共同被告。